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信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毒偵緝字第475、476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12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毒偵緝字第475、476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號欣毒性5515D066、欣毒性5828D039號成分鑑定報告在卷足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29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10月2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毒偵緝字第475、476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案卷確認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成分,分別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欣毒性5515D066、欣毒性5828D039號成分鑑定報告書(見114毒偵1835第119頁、114毒偵3125卷第127頁)附卷可憑,而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之包裝容器,與所附著之毒品皆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3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菸彈 (含容器) 3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