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陳韋仁
- 被告蔡佩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佩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57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佩慧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 第5577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113年12月11日期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均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參酌商標法第98條之修法理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性質上應屬刑法第40條第2項 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 字第557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113年12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並依約參加法治教育課程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及執行卷宗無訛,堪可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商標圖樣及文字之物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徐宏昇律師事務所鑑定意見書、侵害總額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SAN-X鑑定報告書、侵權 市值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違反商標法案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查獲現場照片、交貨便包裹暨仿冒商品翻拍照片、蝦皮購物網頁擷圖、被告之蝦皮帳號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附卷可稽(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5779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27頁至第41頁 、第45頁至第52頁、第61頁至第84頁、第93頁至第173頁、 第179頁至第193頁、第197頁至第237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堪認均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附表:扣案物 編號 仿冒物品名稱 仿冒物品數量 1 仿冒三麗鷗商標衣服 19件 2 仿冒三麗鷗商標內褲 218件 3 仿冒三麗鷗商標褲子 8件 4 仿冒三麗鷗商標髮飾 223件 5 仿冒三麗鷗商標包包 121件 6 仿冒三麗鷗商標夾子 18件 7 仿冒佩佩豬商標衣服 75件 8 仿冒佩佩豬商標置物盒 4件 9 仿冒佩佩豬商標飾品 185件 10 仿冒佩佩豬商標夾子 12件 11 仿冒任天堂商標髮飾 72件 12 仿冒哆啦A夢商標夾子 6件 13 仿冒哆啦A夢商標衣服 16件 14 仿冒哆啦A夢商標褲子 16件 15 仿冒森克斯商標衣服 61件 16 仿冒森克斯商標夾子 6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