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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黃凡瑄

  • 當事人
    陳怡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30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之仿冒寶可夢商標水壺壹佰參拾伍件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璇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308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3月11日 確定,114年3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寶可夢商標水壺135件(詳113年度保管字第901號扣押物品 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30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 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3年3月11日以113年度上職 議字第91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至114年3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扣案之仿冒寶可夢商標水壺135件,係侵害被害人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物品,有鑑定報告書、蝦皮帳號基本資料表、被告寄送含有扣案水壺之包裹照片、蝦皮購物網站網頁列印畫面、超商代收聯、本院112年聲搜字第1268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年度保管字第901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偵5308卷第27至91頁、第119頁),足認扣案之仿冒寶可夢商標水壺135件(含警方購證1件)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 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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