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8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簡志宇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國陽

郭維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國陽於民國113年11月24日0時5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沿臺中市○○區○○路0段○○○○○○○○○○道○○○○○○路0段000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直行而至,適同向左前方被告郭維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沿同路段內側車道欲右轉駛入南堤路3段291號中華全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大門時,本應注意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向右變換至外側車道,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被告郭維檳受有顏面挫傷合併鼻骨骨折、前額擦挫傷、雙小腿及左膝擦挫傷之傷害;被告蘇國陽則受有頭部挫傷、腦震盪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上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已相互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簡志宇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