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施慶鴻、王品惠、周莉菁
- 當事人金芸安、姚伯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金芸安 被 告 姚伯錩 (已歿) 陳冠廷即正傳企業社 正傳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任 上列被告姚伯錩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姚伯錩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因其死亡而經本院以114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 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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