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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施慶鴻陳盈睿簡志宇

原告
杜佳諭
送達代收人
陳彥价
被告
HA MANH HUNG(越南籍,中文姓名:河孟雄)
被告
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建銘
被告
優立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4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簡志宇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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