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陳靚蓉

  • 被告
    吳芃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芃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05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59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芃進犯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侵入 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應更正為「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06條係保障人民居住自由,而對無故侵入者明定 其處罰,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住居場所之私密性與寧靜,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之權利。且該條規定所保障之住居權益,不以有使用權者現正居住其內為必要,否則豈非謂凡行為人查悉欲侵入之住宅該日無人居住,均得擅入供其任意使用,與該條所欲保障住居場所所有人及實際使用權人對住居生活之安寧、自由目的不符。再其行為客體之「住宅」,指供人居住之房屋宅第;「建築物」則指定著於土地上有圍牆、屋頂、門戶,可供休息、起居或工作之工作物而言,如機關之辦公室、學校、工廠、倉庫等,現有人使用即可,至其是否現有人居住則非所問;另按稱附連圍繞的土地,係指附連或圍繞他人住宅或建築物的土地,例如住宅或建築物的庭院,或花園、停車場等;惟以設有牆垣、籬笆或壕溝、鐵絲網等以資隔離之附連或圍繞住宅或建築物的土地為限。經查,被告未經警衛之同意,即屬擅自翻越圍牆進入臺中市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校園,觀諸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卷第43頁),被告翻牆進入校園後在戶外開放空間及建築物教室走廊、樓梯間走動,其行為自屬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罪。起訴書雖漏載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惟因所涉法條同一,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且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對於客觀犯行均明確陳述,已無礙其防禦權,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允准而侵入臺中市豐原商業高級中等學校校園,侵害告訴人對於所屬場域之管領權限與不受干擾之法益,且時逢學生及教師上課、上班之際,危害校園安寧秩序,應予非難,容有非是;並審酌被告為給予友人飲料而翻越圍牆侵入之動機及情節,停留時間未久等情;兼考量被告前無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目前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共識,或予以適度賠償;復衡酌其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3057號被   告 吳芃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芃進明知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市豐原商業高級 中等學校(下稱豐原高商),有管制非該學校學生或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校園,仍基於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20日14時27分許,翻牆進入由該校校長賴祈棠所管領之豐原高商校園內。嗣於同日14時42分許,經該校前任學務主任陳進銓發覺,隨即報警處理。 二、案經豐原高商校長賴祈棠委由陳進銓、陳瑩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芃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間,翻牆進入豐原高商校園內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陳進銓、陳瑩真分別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涉有上開無故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 3 監視器翻拍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檢 察 官 吳婉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 記 官 劉文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