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吳珈禎
- 被告陳懋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懋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28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審易字第941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懋甲犯竊盜罪,共拾柒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遭竊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核被告陳懋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為行為智識能力正常之成年人,本知端正行止,竟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所需,因一己私慾一再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及其貪小便宜之犯罪動機、行竊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被告之前科素行(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其自述高中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智識程度與生活情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亦 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如起訴書附表「遭竊物品」欄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博館分公司,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且因此部分所得未經扣案,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均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國朝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惠股 114年度偵字第13285號被 告 陳懋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懋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台中博館店 」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附表所示商品,得手後僅結帳部分商品,未將附表所示商品結帳即離去。嗣經該店員工陳聖昕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博館分公司委託陳聖昕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懋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不諱。 2 告訴代理人陳聖昕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相片黏貼表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後17次犯行,其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又被告所竊取之上開商品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併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附 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檢 察 官 洪國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5 日書 記 官 黃雅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竊盜時間 遭竊物品 遭竊價值(新臺幣) 1 113年12月3日8時22分許 進口洋蔥1粒、胡蘿蔔1條、韓式魚板1盒 116元 2 113年12月4日8時26分許 屏東蕉1袋、剝皮辣椒1瓶 184元 3 113年12月5日8時25分許 白玉豆干1包、青花菜1粒 104元 4 113年12月6日8時34分許 紀文燒魚板1包、西雅圖白咖啡1罐 267元 5 113年12月16日8時33分許 屏東蕉1袋、阿里山高山烏龍茶1罐 664元 6 113年12月19日8時46分許 紀文燒魚板1包、咖啡豆1罐 547元 7 113年12月20日8時52分許 牙膏1條、阿里山茶1罐 459元 8 113年12月21日8時21分許 玉山雙鹿五加皮酒1瓶、義美魚餃1盒、鴻喜菇1包、青蔥1包 281元 9 113年12月26日8時28分許 紀文燒竹輪1包、青蔥2包 228元 10 113年12月27日8時37分許 鹿茸酒2瓶 192元 11 113年12月28日9時14分許 咖啡豆2包、茶葉蛋1包 568元 12 113年12月29日9時21分許 三星鮮蔥1盒、青江菜1包、青蔥1包 267元 13 113年12月31日8時28分許 韓國釜山四角魚板1盒、青蔥1包 179元 14 114年1月1日9時17分許 櫻桃1盒 299元 15 114年1月6日9時2分許 酸白菜火鍋湯底2包 628元 16 114年1月8日8時33分許 櫛瓜1條、紀文蟹風味蒲鉾1包 119元 17 114年1月10日8時30分許 奶油白菜1包、日式關東捲1包 174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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