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8 日
- 法官黃淑美
- 被告詹景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景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 第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詹景光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提 起公訴,依照刑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並經告 訴人石湧鑫提出告訴。嗣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見易字卷第143頁)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王富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8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563號被 告 詹景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景光係劉國鏵(已另行起訴)之友人。緣劉國鏵與石湧鑫間 有財物糾紛,竟因而心生不滿,遂邀約詹景光並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22時10分許,由不知情之 詹凱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劉國鏵,詹 景光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共同前往臺中 市○○區○○街00巷0號石湧鑫住處對面,由劉國鏵將石湧鑫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牽至臺中市大雅區樹德街86巷口後,詹景光再以徒手拔取車殼等方式毀損石湧鑫之上開普通重型機車,致該機車之左右後視鏡、車手、左右把手套等 處毀損(詳如估價單),而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石湧鑫 。 二、案經石湧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詹景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涉有上揭毀損之犯行。 2 證人即告訴人石湧鑫於警詢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劉國鏵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遭被告毀損之事實。 4 證人詹凱傑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遭被告毀損之事實。 5 本署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NJY-7325號、MMD-8616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估價單、車損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被告與劉國 鏵就上揭毀損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蕭 擁 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何 佩 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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