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4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立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4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立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鍾立軒(下稱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98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