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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52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萱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慶信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15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24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茲因被告可能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規定,應行合議審判,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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