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5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慶信
- 選任辯護人
- 陳偉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15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24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茲因被告可能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規定,應行合議審判,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易字第1525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15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24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茲因被告可能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規定,應行合議審判,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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