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9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崴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崴喆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崴喆並無以申辦貸款方式購買普通重型機車供自己使用之意思,且無清償車貸之意願及資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以分期付款之方式,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之特約商鼎泰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鼎泰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1萬988元,分36期清償,下稱本案機車),並書立分期付款申請表交予鼎泰公司之承辦人員向仲信公司申辦車貸。仲信公司承辦人員收受上揭分期付款申請書後致電楊崴喆,楊崴喆復向仲信公司佯稱:我自己要用,因為我開飲料店,可能會給員工騎去外送等語,致仲信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楊崴喆係為自用而購車且有遵期繳還車貸之意願,而核准上揭車貸,楊崴喆因而詐得上開款項,並得以順利購得本案機車,詎楊崴喆取得本案機車後,即旋以2萬元之代價,將本案機車出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嗣後楊崴喆僅繳納9期分期款,自110年10月10日起即未再繳納,且經仲信公司追索無著,並查知本案機車已過戶他人,始知受騙。
二、案經仲信公司委由陳冠樺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被告楊崴喆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2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時之狀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應均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4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冠樺偵訊中所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65至67頁),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見附表「卷證出處」欄所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竟僅因自身所需,佯以有貸款購買機車自用真意而使告訴人陷於錯誤,核准被告貸款申請,破壞社會信任且侵害告訴人財產權,所為非是,自應予以非難;並考量被告之前案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考量被告終能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表示有調解意願,然告訴人表示已與被告私下談好協議,被告有遵期履行,故無調解意願等情,有被告提供之郵政跨行申請書影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應認被告犯後態度尚佳;衡以其自陳之犯罪動機、目的,暨其教育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1、14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本件向告訴人詐得款項總額為11萬988元,被告先前已償還9期(每期3,083元,共2萬7,747元),其後又持續匯款9萬1,000元(每期7,000元,共13期)予告訴人,此有告訴人提出之繳款明細、被告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3紙(見偵卷第35頁、本院卷第79至103頁)在卷可參,上開款項加總已逾被告詐得款項,應認犯罪所得已實際賠償告訴人,被告無保留犯罪所得,依上開規定不另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明儒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卷證出處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2481號卷(下稱偵字第12481號卷) 1 陳鳳龍113年2月21日刑事告訴狀暨後附相關證據 偵字第12481號卷第13至37頁 1-1 告證一:應收帳款收買暨管理合約書 偵字第12481號卷第17至29頁 1-2 告證二:零卡分期申請表 偵字第12481號卷第31至33頁 1-3 告證三:還款(繳款)明細表 偵字第12481號卷第35頁 1-4 告證四:公路監理資料有償利用服務網查詢資 料(機車車籍資料) 偵字第12481號卷第37頁 2 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號查詢車籍資料 偵字第12481號卷第59頁 3 陳鳳龍113年10月21日刑事陳報狀暨後附告訴人提供之電話照會錄音譯文 偵字第12481號卷第69至77頁 4 相關參考判決 偵字第12481號卷 4-1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939號刑事簡易判決 偵字第12481號卷第83至87頁 4-2 高雄地院106年度簡字第2228號刑事簡易判決 偵字第12481號卷第89至92頁 4-3 新北地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36號刑事簡易判決 偵字第12481號卷第93至98頁 4-4 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429號刑事簡易判決 偵字第12481號卷第99至103頁 4-5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偵字第12481號卷第105至108頁 4-6 宜蘭地院113年度易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偵字第12481號卷第109至113頁 5 告訴人提供之電話照會錄音檔案 偵字第12481號卷後附證物袋 (二)本院114年度易第1693稱本院卷) 6 楊崴喆庭呈之LINE對話紀錄 本院卷第45至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