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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王曼寧

  • 當事人
    郭俊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9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俊佑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229、21230、21729、21921、23312、24080、24081、24085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郭俊佑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郭俊佑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郭俊佑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23日2時40分許 ,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俥停新民停車場」內,持不詳工 具破壞何冠勳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致上開物品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何冠勳。嗣警獲報後到場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㈡郭俊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3月23日5時4分許,在臺中市東區大智北路與新民街交岔口「日月亭機車停車場」內,徒手竊取黃鈺淩所有放置在機車坐墊上之安全帽1頂,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離去。嗣黃鈺淩發覺上開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扣得上開安全帽1頂(已發還),循線 查悉上情。 ㈢郭俊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3月19日22時58分許,騎乘前揭機車,前往詹惠娟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區○○○000○0號「女王檳榔攤」前,徒手破壞該店 鐵窗(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侵入當時未對外營業之該店家,竊取香菸200包及現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得手後離去。嗣詹惠娟發覺上開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㈣郭俊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毀損之犯意,於1 14年3月29日3時27分許,前往廖重振所經營、位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樂玩天地東山店」,持客觀上足以作為兇 器使用之十字起子1支及螺絲起子1支,破壞該店後門,侵入當時未對外營業之該店家,入內後以螺絲起子1支撬開櫃檯 抽屜、兌幣機錢箱,竊取現金10萬元及筆記型電腦1台,得 手後離去。嗣廖重振發覺上開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㈤郭俊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4月20日2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日月亭臺中新民 停車場」內,徒手竊取姜佳欣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離去。嗣姜佳欣發覺上開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在臺中市○○區○○路0號扣得上開機 車(已發還),循線查悉上情。 ㈥郭俊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毀損之犯意,於1 14年3月29日1時8分許,持客觀上足以作為兇器使用之油壓 剪1把,至卓佳宏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 選物販賣機店內,破壞該店內兌幣機之錢箱鎖頭,並竊取該兌幣機錢箱內之現金3萬8,200元,得手後離去。嗣卓佳宏發覺上開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㈦郭俊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4月20日3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日月亭機車停車 場」內,徒手竊取李後瑾所有之安全帽1頂,得手後離去。 嗣李後瑾發覺上開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㈧郭俊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1月20日2時38分許,持客觀上足以作為兇器使用之不詳工具1把,至許閔雄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就 好夾娃娃機店」內,以上開工具破壞該店內兌幣機之錢箱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竊取該兌幣機錢箱內之現金3 萬1,000元,得手後離去。嗣許閔雄發覺上開物品遭竊後報 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何冠勳、黃鈺淩、姜佳欣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廖重振、卓佳宏、許閔雄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詹惠娟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郭俊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何冠勳、黃鈺淩、詹惠娟、廖重振、姜佳欣、卓佳宏、許閔雄、證人即被害人李後瑾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二「證據名稱」欄所載之證據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自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54條之 毀損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㈤㈦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㈣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加重竊盜罪、刑法第354條毀 損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㈥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㈧ 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㈣㈥所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所犯前揭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㈣公訴意旨認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犯本案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等語。是本案公訴意旨雖有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然未具體說明何以依憑本案被告先前犯罪之前案紀錄,即可逕認定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前案徒刑之執行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罪質、犯罪手段、犯罪型態、相互關聯性、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亦即本院認檢察官僅說明上詞,仍未達已具體說明被告為何有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必要之程度,自難認本案檢察官就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已盡實質之舉證責任,爰將被告之前科事項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以上開方式毀損他人物品,且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行竊之手段,並考量其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另酌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部分,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因另案經檢察官起訴乙節,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上開案件與被告所犯本案數罪,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可能,揆諸前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經查,未扣案之香菸200包、8,000元、10萬元、筆記型電腦1台、38,200元、安全帽1頂、3萬1,000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該部分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 徵其價額。 ㈡又被告所竊得如犯罪事實欄一㈡部份所示之安全帽1頂,及如 犯罪事實欄一㈤部分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分別經警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已實際合法發還,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未扣案之不詳工具、十字起子1支、螺絲起子1支、油壓剪1把 、不詳工具1把,雖為被告本案犯行所用,惟上開物品未扣 案,且僅偶然供作本案犯罪工具,亦非違禁物,將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尚不具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事實 主文 備註 犯罪事實欄一㈠ 郭俊佑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⑴。 犯罪事實欄一㈡ 郭俊佑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⑵。 犯罪事實欄一㈢ 郭俊佑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香菸貳佰包、新臺幣捌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⑶。 犯罪事實欄一㈣ 郭俊佑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筆記型電腦壹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⑷。 犯罪事實欄一㈤ 郭俊佑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⑸。 犯罪事實欄一㈥ 郭俊佑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⑹。 犯罪事實欄一㈦ 郭俊佑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⑺。 犯罪事實欄一㈧ 郭俊佑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⑻。 附表二: 編號 卷別 證據名稱 1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1229號卷 ①員警職務報告(114年度偵字第21229號卷第61頁) ②嘉煌機車行之估價維修單(114年度偵字第21229號卷第73頁) ③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損照片(114年度偵字第21229號卷第75至99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4 年5 月8 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4 0040253 號函及所檢送114 年5 月5 日中市警鑑字第1140040083號鑑定書暨鑑定人結文(114 年度偵字第21229 號卷第135 至141 頁) 2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1230號卷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4年度偵字第21230號卷第71至75頁) ②贓物認領保管單(114年度偵字第21230號卷第79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4年度偵字第21230號卷第81至83頁)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4年度偵字第21230號卷第85頁) ⑤現場及附近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查獲照片(114年度偵字第21230號卷第87至93頁) 3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1729號卷 ①員警職務報告(114年度偵字第21729號卷第61頁) ②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年度偵字第21729號卷第71至79頁) 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4年度偵字第21729號卷第81頁) 4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1921號卷 ①員警職務報告(114年度偵字第21921號卷第61頁) ②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年度偵字第21921號卷第73至84頁) 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4年度偵字第21921號卷第85頁) ④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14年度偵字第21921號卷第87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114年度偵字第21921號卷第89至91頁) 5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3312號卷 ①員警職務報告(114年度偵字第23312號卷第61頁) ②贓物認領保管單(114年度偵字第23312號卷第79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14年度偵字第23312號卷第81至83頁)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4年度偵字第23312號卷第85頁)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年度偵字第23312號卷第87至97頁) 6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080號卷 ①員警職務報告(114年度偵字第24080號卷第59頁) ②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年度偵字第24080號卷第73至11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4年度偵字第24080號卷第119至123頁) 7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081號卷 ①現場及安全帽、藍芽耳機款式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年度偵字第24081號卷第69至71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114年度偵字第24081號卷第73至77頁) 8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4085號卷 ①員警職務報告(114年度偵字第24085號卷第57頁) 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4年度偵字第24085號卷第67頁) ③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4年度偵字第24085號卷第69至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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