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22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鄭咏欣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東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21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中簡字第74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賴東昇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19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北屯區瀋陽路3段與柳陽東街交岔路口,因開啟遠光燈過亮,遭告訴人温品宥提醒關閉,被告竟在上開公開場所,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以「靠北喔」、「幹你娘,三小」、「幹你娘機掰」、「幹你娘哩!沒齁郎幹卡撐逆啦?機掰美轟幹」(臺語)等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見本院中簡字卷第25-27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咏欣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