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黃麗竹
- 被告施水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水金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171號、第38887號、第40586號、第40873號、第41441號、第41802號、第42229號、第43615號、第43762號、第46838號),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施水金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施水金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在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方式毀損羅亦倫所經營店鋪之大門門鎖,致令該大門門鎖不堪用,足生損害於羅亦倫。 二、施水金因缺錢花用,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加重竊盜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1 、13、15至19所示之時間,攜帶其所有之斜背包(內含手電筒及客觀上足以對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可供作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等工具,下稱本案斜背包),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1、13、15至19所示之 方式,侵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1、13、15至19所示之 地點,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3、6至11、13、15至19所示之 人之財物,附表一編號11、13、15部分則搜尋財物無果而未遂。 ㈡基於加重竊盜及毀損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4、5、14所示之時間,攜帶本案斜背包,以如附表一編號4、5、14所示之方式,侵入如附表一編號4、5、14所示之地點,竊取如附表一編號編號4、5、14所示之人之財物,並毀損如附表一編號4、5、14所示物品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編號4、5、14所示之人。 三、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現遭竊盜及毀損後報警,經警調閱路口及店家內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水金於警詢、偵訊或審判中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指之「門扇」(已於108年5月10日修正為「門窗」),專指門戶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 」,則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如門鎖、窗戶等,門鎖如為附加於門上之掛鎖,固可認為安全設備,倘係毀壞裝置於門內,構成門一部分之鎖,則應認為毀壞門扇(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727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窗竊盜罪,所謂「毀越」係指毀損或超越及踰越門扇而言,非謂啟門入室即可謂之越進,如係從門走入、使用鑰匙開鎖或撬開門鎖後啟門入室,均不得謂為踰越門扇(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69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附表一編號5、7、9部分,被告破壞店家前門或後門侵入店內行竊 ,應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壞門窗竊盜要件。 ㈡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住宅」 ,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只要供人正常起居之場所,且使用之場所係用以起居,該使用人對之擁有監督權,即不失為住宅之性質,例如用以居住之公寓、大廈、旅客租用之旅館房間、學校宿舍、公司員工宿舍及工寮等均屬之。且所謂侵入,係指未得允許,而擅自入內之意,所出入者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固非此所謂之侵入;但倘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無權居住或無故進入,均不失為侵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1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拓誠商旅旅店平時供人 休憩居住使用,被告非房客或有權進入該旅店之人,其侵入行竊之櫃臺之公共區域仍與房客之住宿空間相連通,自屬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該當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之要件。㈢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祇須於行竊時攜 帶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該兇器不必原屬行竊者本人所有,亦不以自他處攜至行竊處所為必要,縱在行竊場所隨手拾取應用,其有使人受傷害之危險既無二致,自仍應屬上述「攜帶兇器」之範疇(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261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各次犯行均攜帶裝有可供作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之本案斜背包,又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行竊過 程中持用現場之剪刀,均應該當攜帶兇器竊盜之要件。 ㈣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 第3款、第2款之攜帶兇器踰越門窗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2 、3、6、16至1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 帶兇器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 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款 之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 罪;就附表一編號7、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款、第2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8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1款之攜帶兇器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11、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2款之攜帶兇器踰越門窗 竊盜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12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 損他人物品罪;就附表一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第2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1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 兇器竊盜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㈤罪數: 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5、14,各係持螺絲起子毀損櫃臺抽屜、收 銀機後,行竊財物既遂,被告各次毀損行為,係其竊取財物之手段,行為間具有局部同一性,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加重竊盜既遂罪論處。 ⒉同時同地以一竊盜行為竊取多數動產,如該多數動產屬於一人所有或監管,因只侵害一個財產監督權,固僅應論以一個竊盜罪;如知悉該多數動產分屬數人所有或監管,則應認為侵害數個財產監督權,而論以該罪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86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一編號4部分 ,被告侵入告訴人陳威誠經營之咖啡廳,欲開啟櫃臺抽屜及收銀機行竊未果,又各自告訴人吳宥希、周芯妤之皮包內竊取現金,由現場狀況足認被告應知悉財物分屬不同人所有,依前說明,被告係以一行為侵害數財產監督權,其所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及毀損罪(告訴人陳威誠部分)、攜帶兇器竊盜罪(告訴人吳宥希、周芯妤部分),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攜帶兇器竊盜罪。 ⒊被告所為19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於106年、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1年7月、8月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11月,於113年3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19罪,均為累犯。起訴書已記載前開構成累犯之事實,並引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另敘明被告本案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亦為竊盜案件,其於執行完畢後復犯本案,足認對刑罰感應力薄弱,核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謂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⒉附表一編號11、13、15部分,被告雖著手於加重竊盜犯行,但並未竊取他人財物得手,為未遂犯,犯罪所生危害較竊盜既遂犯行為輕,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 皆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㈦爰審酌被告率爾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部分犯行更毀損他人物品,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不可取。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其各次竊得財物之價值,附表一編號2、 至19竊得之財物已扣得後發還告訴人等,附表一編號8、9竊得之財物已扣案惟尚未發還告訴人等,再參酌被告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及被告自陳國小肄業,先前從事油漆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刑,就附表一編號11、13、15所示得易科罰金宣告 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衡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9所示犯行,犯罪時間間隔非長,均為財產犯罪之 罪質,暨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等節,分別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暨就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4、16至19「竊取財物」欄所 示財物,為其本案犯罪所得,其中附表一編號8、9部分業據扣案,尚未發還,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參(偵字第40873號卷第55頁、第121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其所犯前開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另如附表一編號1、3至7、10、14部分,則未據扣案,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前開各罪刑項 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如附表一編號2、16至19部分,則均經扣案 發還告訴人等,有各該告訴人等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為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持以為本案犯行所用之螺絲起子,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 第2843號判決宣告沒收,有該案判決書存卷可查,不予重複諭知沒收。再附表一編號3、4、11所示犯行被告所使用之剪刀、不詳工具,均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時間 地點 犯罪方式 竊取財物 所犯法條 1 沈湘芸 (助理,遭竊現金為其所管領,提出竊盜告訴) 113年5月30日上午2時13分許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之「教育部美感與設計課程創新計劃」辦公室(臺中市○區○○街00號) 攜帶本案斜背包,自未上鎖之窗戶進入室內,並竊取書桌抽屜內之現金1萬8,000元得手後離去。 現金1萬8,000元 (未扣案)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 2 林凱翔 (負責人,提出竊盜告訴) 113年5月29日上午6時2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6時5分,應予更正) 店面(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攜帶本案斜背包,自未上鎖之後門進入店內,並竊取櫃檯抽屜內之現金1,000元得手後離去。 現金1,000元(已扣案,並發還林凱翔)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3 郭彥廷 (負責人,提出竊盜告訴) 113年6月12日上午1時32分許 春山相館(臺中市○區○○路000000號) 攜帶本案斜背包,徒手拉開店家後門進入店內,本欲使用店內剪刀試圖開啟錢箱未果,遂將錢箱1個及錢箱內之現金4,000元放入袋中,並將前開剪刀棄置於現場,以此方式竊取右列物品得手後離去。 ⑴錢箱1個(價值8,000元) ⑵現金4,000元 (均未扣案)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4 ⑴陳威誠(負責人,提出竊盜、毀損告訴) ⑵吳宥希(員工,委由陳威誠提出竊盜告訴) ⑶周芯妤(員工,委由陳威誠提出竊盜告訴) 113年6月12日上午1時36分許 「貓貓領域」咖啡廳(臺中市○區○○路00000號) ⑴攜帶本案斜背包,徒手拉開店家後門進入店內,持不詳工具試圖開啟櫃檯抽屜及收銀機然未果,並造成抽屜損壞,足以生損害於陳威誠。 ⑵因無法開啟抽屜,改自吳宥希、周芯妤放置在椅子上之袋子內翻找皮包,各自吳宥希、周芯妤皮包內竊取現金1,200元、2,400元得手後離去。 竊盜部分: ⑴陳威誠遭竊金額:無 ⑵吳宥希遭竊金額:現金1,200元 ⑶周芯妤遭竊金額:現金2,400元 (未扣案)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同法第354條 毀損部分:抽屜(更換五金及抽頭貼皮4,000元,起訴書附表記載5,000元,應予更正) 5 郭婉琳 (提出竊盜、毀損告訴) 113年6月12日上午3時15分許 「韓珍饌」餐廳(臺中市○區○○街0弄0號) 攜帶本案斜背包,持螺絲起子破壞店家前門進入店內,並使用螺絲起子破壞收銀機、櫃檯抽屜後,竊取櫃檯抽屜內之現金400元得手,並造成收銀機、櫃檯抽屜之防護功能損壞,足生損害於郭婉琳。 竊盜部分:現金400元 (未扣案)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同法第354條 毀損部分:收銀機、櫃檯抽屜。 (前門遭毀損部分已為毀越門扇加重竊盜罪之加重要件行為,不另論罪) 6 許志輝 (店長,提出竊盜告訴) 113年6月12日上午5時20分許 「手工泰式奶茶」攤位(臺中市○區○○街0號) 攜帶本案斜背包,進入該飲料店攤位,並持螺絲起子破壞店家收銀機,竊取收銀機內之現金4,000元得手後離去。 現金4,000元 (未扣案)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7 陳怡璇(店員,提出竊盜告訴) 113年6月12日上午6時26分許 店面(臺中市○區○○街00號) 攜帶本案斜背包,持螺絲起子破壞店家後門進入店內,並竊取櫃檯抽屜內之現金7,000元得手後離去。 現金7,000元 (未扣案)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 8 ⑴敦謙國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葉維迪) ⑵盧詩亞(店員並為告訴代理人,提出竊盜告訴) 113年6月8日上午0時55分許 「拓誠商旅」旅店(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攜帶本案斜背包,自旅店大門進入店內,持螺絲起子破壞櫃檯抽屜,並竊取櫃檯抽屜內之現金1萬8,000元得手後離去。 現金1萬8,000元(已扣案)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 9 王鎮國 (店長,提出竊盜告訴) 113年6月8日上午2時25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時20分,應予更正) 「料鐵哥鐵板燒」店面(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攜帶本案斜背包,持螺絲起子破壞店家後門進入店內,並竊取櫃檯抽屜內之現金3萬元得手後離去。 現金3萬元(已扣案)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 10 許仲宇 (店長,提出竊盜告訴) 113年6月10日上午1時11分許 「すき家」餐廳(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攜帶本案斜背包,自未上鎖之窗戶進入店內,以不詳工具撬開收銀機並竊取收銀機內現金5,000元得手後離去。 現金5,000元 (未扣案)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 11 陳宗佑 (店長,提出竊盜告訴) 113年6月16日上午7時56分許 「御饌珍品」餐廳(臺中市○○區○○路000○00號) 攜帶本案斜背包,拔取紗窗進入店內,以不詳工具撬開櫃檯抽屜後欲竊取現金,因未尋得而未得手。 無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3款 12 羅亦倫 (店長,提出毀損告訴) 113年6月12日上午3時14分許 「A5極上日式炒麵」餐廳(臺中市○區○○街0巷00號) 持螺絲起子破壞羅亦倫經營店鋪之大門門鎖,致大門之防護功能損害,足生損害於羅亦倫,被告終因無法開啟大門而離去。 竊盜部分:無(此部分認不構成竊盜未遂罪嫌) 刑法第354條 毀損部分:大門(更換大門需花費8,000元) 13 林綉玲 (店長,未提出告訴) 113年6月9日上午2時18分許 「耕讀園」餐廳(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 攜帶本案斜背包,翻越圍牆,自未上鎖之店門入內,翻找未上鎖之收銀機及櫃檯抽屜而欲竊取現金之際,因未尋得現金未得手。 無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3款 14 謝明娟 (店長,提出加重竊盜、毀損告訴) 113年6月16日上午0時12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時15分許,應予更正) 「淇里斯印度餐廳」餐廳(臺中市○○區○○路00號) 攜帶本案斜背包,自未上鎖之側門進入店內,持螺絲起子撬開收銀機後,竊取收銀機內之現金4,000元得手,並造成收銀機之防護功能損壞,足生損害於謝明娟。 竊盜部分:現金4,000元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54條。 毀損部分:收銀機1臺(價值現金9,000元) 15 羅亦倫 (店長,提出竊盜告訴) 113年5月30日下午11時43分許 「A5極上日式炒麵」日式炒麵店(臺中市○區○○街0巷00號) 攜帶本案斜背包,拆下玻璃窗,從窗戶爬入店內,翻找未上鎖之收銀機及櫃檯抽屜而欲竊取現金,因未尋得未得手。 無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3款 16 李欣叡 (店員,提出竊盜告訴) 113年5月31日上午9時57分許 「泰晶殿養生會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攜帶本案斜背包,自會館大門進入店內,持螺絲起子撬開櫃檯抽屜,並竊取櫃檯抽屜內之現金2萬元得手後離去。 現金2萬元(已扣案,並發還李欣叡)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17 邱欣儀 (店長,提出竊盜告訴) 113年5月31日下午22時34分許 「Gray House Living & Pasta 灰房子義式料理」餐廳(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 攜帶本案斜背包,自未上鎖之大門進入店內,並打開插在收銀機上之鑰匙而竊取現金1萬1,000元得手後離去。 現金1萬1,000元(已扣案,並發還邱欣儀)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18 楊秉洋 (負責人,提出竊盜告訴) 113年6月2日上午2時12分許 「CHEN.C」服飾店(臺中市○區○○街00號) 攜帶本案斜背包,拉開拉門進入店內,並打開未上鎖之收銀機,竊取收銀機內之現金6,000元得手後離去。 現金6,000元(已扣案,並發還楊秉洋)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19 蔡勃君 (負責人,提出竊盜告訴) 113年6月2日上午3時56分許 「拿手mio」飲料店(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攜帶本案斜背包,移除出餐口之木板,並自出餐口進入店內後,竊取收銀機內之現金1萬元得手後離去。 現金1萬元(已扣案,並發還蔡勃君)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施水金犯攜帶兇器踰越門窗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施水金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3 附表一編號3 施水金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錢箱壹個、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 施水金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5 施水金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6 施水金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7 施水金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8 施水金犯攜帶兇器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之。 9 附表一編號9 施水金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 10 附表一編號10 施水金犯攜帶兇器踰越門窗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一編號11 施水金犯攜帶兇器踰越門窗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一編號12 施水金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附表一編號13 施水金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附表一編號14 施水金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附表一編號15 施水金犯攜帶兇器踰越門窗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附表一編號16 施水金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施水金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施水金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施水金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三: 編號 卷證 1 《》 貳、被告以外之人之筆錄 一、證人即告訴人沈湘芸 113.06.05警詢(偵字第38171號卷第75頁至第79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凱翔 113.05.29警詢(偵字第38887號卷第63頁至第67頁) 113.06.12警詢(偵字第38887號卷第69頁至第71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郭彥廷 113.06.12警詢(偵字第40586號卷第69頁至第73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郭婉琳 113.06.12警詢(偵字第40586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許志輝 113.06.12警詢(偵字第40586號卷第81頁至第82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陳怡璇 112.06.12警詢(偵字第40586號卷第83頁至第85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陳威誠(兼告訴代理人) 113.06.12警詢(偵字第40586號卷第75頁至第77頁) 113.08.30偵訊(偵字第40586號卷第187頁至第188 頁) 八、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盧詩亞 113.06.08警詢(偵字第40873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王鎮國 113.06.08警詢(偵字第40873號卷第67頁至第69頁) 十、證人即告訴人許仲宇 113.06.10警詢(偵字第41441號卷第61頁至第62頁) 十一、證人伍柏翰(告訴人許仲宇之員工) 113.06.10警詢(偵字第41441號卷第63頁至第64 頁)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陳宗佑 113.06.16警詢(偵字第41802號卷第61頁至第65 頁) 十三、證人即告訴人羅亦倫 113.06.13至14警詢(偵字第42229號卷第63頁至第 65頁) 十四、證人即被害人林綉玲 113.06.09警詢(偵字第43615號卷第61頁至第63 頁) 十五、證人即告訴人謝明娟 113.06.16警詢(偵字第43762號卷第61頁至第63 頁) 十六、證人即告訴人羅亦倫 113.05.31警詢(偵字第46838號卷第71頁至第75 頁) 十七、證人即告訴人李欣叡 113.05.31警詢(偵字第46838號卷第77頁至第78 頁) 113.06.12警詢(偵字第46838號卷第79頁至第80 頁) 十八、證人即告訴人邱欣儀 113.06.01警詢(偵字第46838號卷第81頁至第82 頁) 113.06.12警詢(偵字第46838號卷第83頁至第84 頁) 十九、證人即告訴人楊秉洋 113.06.02警詢(偵字第46838號卷第85頁至第86 頁) 113.06.16警詢(偵字第46838號卷第87頁至第88 頁) 二十、證人即告訴人蔡勃君 113.06.02警詢(偵字第46838號卷第89頁至第95 頁) 113.06.12警詢(偵字第46838號卷第97頁至第98 頁) 2 《書證》 一、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8171號卷 1.沈湘芸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38171號卷第59頁至第61頁) 2.員警職務報告、偵查報告(偵字第38171號卷第63頁、第65頁至第69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附表編號1】-可見施水金手拉窗戶欲開啟(偵字第38171號卷第81頁至第83頁) 4.檢事官勘驗報告(偵字第38171號卷第161頁至第207頁) ①113年度偵字第38171號案【附表編號1】(偵字第38887號卷第163頁) ②113年度偵字第40586號卷【附表編號3、4、5、6、7】(偵字第38887號卷第165頁至第167頁、第169頁至第173頁、第175頁、第177頁至第181頁、第183頁) ③113年度偵字第40873號卷【附表編號9】(偵字第38887號卷第185頁) ④113年度偵字第42229號卷【附表編號12】(偵字第38887號卷第187頁) ⑤113年度偵字第43762號卷【附表編號14】(偵字第38887號卷第189頁至第191頁) ⑥113年度偵字第46838號卷【附表編號15、16、17、18、19】(偵字第38887號卷第193頁至第195頁、第197頁至第199頁、第201頁、第203頁至第205頁、第207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另案即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43號案之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1609號偵查卷宗所扣押,後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43號刑事判決已沒收】(偵字第38171號卷第253頁至第261頁) 6.施水金另案之扣案物照片-遭查扣側背包之內容物,內含棉質手套、手電筒、及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老虎鉗等工具(偵字第38171號卷第263頁至第265頁) 7.監視器光碟(偵字第38171號卷證物袋) 二、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8887號卷 1.員警職務報告(偵字第38887號卷第53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附表編號2】(偵字第38887號卷第73頁至第77頁) 3.施水金查獲之對比照(偵字第38887號卷第79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施水金扣得新臺幣1,000元】(偵字第38887號卷第81頁至第91頁) 5.贓證物保管收據【已發還】(偵字第38887號卷第93頁) 6.監視器光碟(偵字第38887號卷證物袋) 三、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0586號卷 1.員警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偵字第40586號卷第57頁) 2.犯罪事實一覽表(偵字第40586號卷第59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①春山相館【附表編號3】(偵字第40586號卷第89頁至第93頁)(同偵字第42229號卷第103頁至第107頁) ②「貓貓領域」咖啡廳【附表編號4】(偵字第40586號卷第95頁至第103頁)(同偵字第42229號卷第109頁至第117頁) ③「韓珍饌」餐廳【附表編號5】(偵字第40586號卷第105頁至第110頁)(同偵字第42229號卷第119頁至第124頁) ④「手工泰式奶茶」攤位【附表編號6】(偵字第40586號卷第117頁至第120頁)(同偵字第42229號卷第131頁至第134頁) ⑤店面【附表編號7】(偵字第40586號卷第121頁至第123頁)(同偵字第42229號卷第135頁至第137頁) 4.現場照片 ①「韓珍饌」餐廳【附表編號5】(偵字第40586號卷第111頁至第116頁)(同偵字第42229號卷第125頁至第130頁) ②「手工泰式奶茶」攤位【附表編號6】(偵字第40586號卷第120頁)(同偵字第42229號卷第134頁) ③店面【附表編號7】(偵字第40586號卷第123頁至第124頁)(同偵字第42229號卷第137頁至第138頁) 5.施水金涉嫌連續加重竊盜案時地一覽表(偵字第40586號卷第149頁至第153頁) 6.陳威誠113年8月30日提出之東越工程行抽屜更換收據(偵字第40586號卷第189頁) 7.監視器光碟(偵字第40586號卷證物袋) 四、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0873號卷 1.員警職務報告(偵字第40873號卷第55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6月1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施水金分別扣得新臺幣1萬8,000元、3萬元】(偵字第40873號卷第71頁至第81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①「拓誠商旅」旅店【附表編號8】(偵字第40873號卷第83頁至第87頁) ②「料鐵哥鐵板燒」店面【附表編號9】(偵字第40873號卷第88頁至第91頁) 4.現場照片(偵字第40873號卷第92頁至第93頁) 5.監視器光碟(偵字第42229號卷證物袋) 五、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1441號卷 1.員警職務報告(偵字第41441號卷第55頁) 2.現場照片:「すき家」餐廳【附表編號10】(偵字第41441號卷第65頁、第79頁至第92頁) 3.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すき家」餐廳【附表編號10】(偵字第41441號卷第67頁至第69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3年7月22日中市警鑑字第1130061674號鑑定書(偵字第41441號卷第71頁至第73頁)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3年6月10日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偵字第41441號卷第75頁至第95頁) 六、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1802號卷 *證物袋光碟內無檔案 1.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御饌珍品」餐廳【附表編號11】(偵字第41802號卷第67頁至第69頁) 2.陳宗佑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41802號卷第73頁至第75頁) 七、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2229號卷 1.員警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偵字第42229號卷第57頁) 2.羅亦倫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42229號卷第71頁至第73頁) 3.現場照片:「A5極上日式炒麵」餐廳【附表編號12】(偵字第42229號卷第93頁至第94頁) 4.比對照片(偵字第42229號卷第99頁) 5.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A5極上日式炒麵」餐廳【附表編號12】(偵字第42229號卷第94頁至第98頁) 6.犯罪事實一覽表(偵字第42229號卷第101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0月29日刑紋字第1136131503號鑑定書【具結】(偵字第42229號卷第145頁至第149頁) 8.監視器光碟(偵字第42229號卷證物袋) 八、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3615號卷 1.員警職務報告書(偵字第43615號卷第55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①「耕讀園」餐廳【附表編號13】(偵字第43615號卷第65頁至第71頁) ②惠中路、市○路○○○○○00000號卷第79頁至第91頁) 3.現場照片:「耕讀園」餐廳【附表編號13】(偵字第43615號卷第73頁至第75頁) 4.比對照片(偵字第43615號卷第77頁) 5.林綉玲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43615號卷第93頁) 6.監視器光碟(偵字第43615號卷證物袋) 九、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3762號卷 1.員警職務報告書(偵字第43762號卷第55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淇里斯印度餐廳」餐廳【附表編號14】(偵字第43762號卷第65頁至第75頁) 3.現場照片(偵字第43762號卷第77頁) 4.監視器光碟(偵字第43762號卷證物袋) 十、中檢113年度偵字第46838號卷 1.員警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偵字第46838號卷第59頁) 2.犯罪事實一覽表(偵字第46838號卷第61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6月1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施水金分別扣得新臺幣2萬元、1萬1,000元、6,000元、1萬元】(偵字第46838號卷第99頁至第109頁) 4.贓物認領保管單4張(偵字第46838號卷第111頁至第117頁) 5.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①「A5極上日式炒麵」日式炒麵店【附表編號15】(偵字第46838號卷第119頁至第123頁) ②「泰晶殿養生會館」【附表編號16】(偵字第46838號卷第125頁至第129頁) ③「Gray House Living & Pasta 灰房子義式料理」餐廳【附表編號17】(偵字第46838號卷第131頁至第134頁) ④「CHEN.C」服飾店【附表編號18】(偵字第46838號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⑤「拿手mio」飲料店【附表編號19】(偵字第46838號卷第141頁至第143頁) 6.中檢113年度保管字第4781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字第46838號卷第165頁) 7.監視器光碟(偵字第46838號卷證物袋) 3 《扣案物》 一、施水金 ㈠他案即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43號刑事判決,於113年6月17日10時20分至50分,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已沒收發還),扣得(偵字第38171號卷第259頁): 1.壹仟元鈔 17張 2.伍佰元鈔 16張 3.壹佰元鈔 87張 4.伍拾元硬幣 77枚 5.工地手套(白) 2個 6.一字螺絲起子 1隻 7.老虎鉗 1隻 ㈡於113年6月11日23時01分至10分,在臺中市○區○○路0號(繼中派出所),扣得(偵字第38887號卷第91頁): 1.新臺幣 1000元(已發還林凱翔) ◎贓證物保管收據(偵字第38887號卷第93頁) ㈢於113年6月11日22時27分至35分,在臺中市○區○○路0號(繼中派出所),扣得(偵字第40873號卷第79頁): 1.新臺幣 1萬8,000元(仟元鈔18張) 2.新臺幣 3萬元(仟元鈔30張) ◎中檢113年度保管字第5792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字第40873號卷第121頁) ㈣於113年6月11日22時17分至21分,在臺中市○區○○路0號(繼中派出所),扣得(偵字第46838號卷第107頁): 1.新臺幣 2萬元(已發還李欣叡) 2.新臺幣 1萬1,000元(已發還邱欣儀) 3.新臺幣 6,000元(已發還楊秉洋) 4.新臺幣 1萬元(已發還蔡勃君) ◎贓物認領保管單4張(偵字第46838號卷第111頁至第117頁) 4 《被告供述》 一、被告施水金 ①113.06.11警詢(偵字第46838號卷第63頁至第69頁) ②113.06.11警詢(偵字第40873號卷第57頁至第61頁) ③113.06.11警詢(偵字第38887號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④113.06.12警詢(偵字第43615號卷第57頁至第59頁) ⑤113.06.16警詢(偵字第41802號卷第57頁至第60頁) ⑥113.06.16警詢(偵字第40586號卷第61頁至第68頁) ⑦113.06.16警詢(偵字第43762號卷第57頁至第60頁) ⑧113.06.17警詢(偵字第38171號卷第71頁至第74頁) ⑨113.07.09警詢(偵字第42229號卷第59頁至第61頁) ⑩113.07.15警詢(偵字第41441號卷第57頁至第59頁) ⑪113.12.25檢事官詢問(偵字第38171號卷第141頁至第159頁)(同卷第209頁至第227頁)(同卷第231頁至第249頁) 【他案即中檢113年度拘內1字第5466號卷】 ①113.06.17偵訊(偵字第40586號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他案即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43號案】 ①113.07.12檢事官詢問(偵字第40586號卷第169頁至第1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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