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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振佑

原告
雅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旭
被告
鏡感樂活自然生機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佩容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4年度智易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不同意原告之請求,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智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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