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3號
- 原告
- 江守富
- 被告
- 陳青杰
- 被告
- 桐友利實業有限公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歐優琪律師
黄俊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6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73號
黄俊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6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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