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89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啓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561、88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240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A02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菸彈壹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2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
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
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6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112年9月1日入所執行觀察、勒
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
2年10月12日釋放被告出所等情,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見易字卷第14至15、28頁),是被告於前開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3年11月26日上午某時許及114年
1月22日8、9時許,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罪,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
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
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
⒊被告所犯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㈡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執行
觀察、勒戒,仍未戒除毒癮,顯見其自制力不足,然被告因
犯罪所生之危害,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
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且施用毒品者均具
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
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
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
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執行前從工、已婚、有1名未成
年子女、經濟狀況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易字卷第53頁)
、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定執行刑:
審酌被告所犯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間,犯罪類型、行
為態樣、犯罪動機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被告犯
行間隔期間非長、罪數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
之加重效應、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暨各罪之原定刑期
、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為整體非難之評
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
扣案之菸彈1個(毛重:0.412公克),經送檢驗結果,檢出
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微量異丙帕酯成分,有欣
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6日成份鑑定報告附卷可
參(見核交卷第10頁),自應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561號
114年度毒偵字第888號
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
,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㈠
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3年11月26日上午
某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某友人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管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1時29分許,在臺中市○里區
○○○路0段000號前,因另案為警執行搜索時,經徵得其同意
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114年度毒偵字第888號)。㈡又於114年1月22日8
、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303號房內,以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管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9時14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在其身上
查扣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個(毛重0.412公
克),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114年度毒偵字第561號)。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委託鑑
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2份附卷可佐,復有上開含
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扣案可資佐證,被告之犯嫌足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為上開犯罪事實一㈠㈡2次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又就犯罪
事實一㈡部分,甲基安非他命雖與依托咪酯分屬不同種類之
毒品,然二者於毒品分級上既無二致,而均為第二級毒品,
則持有之行為所侵害者自為同一社會法益,是被告持有含有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菸彈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至扣
案之毒品菸彈1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鈺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