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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林忠澤

  • 當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羿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9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羿昀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130號、第3213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易字第305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A05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A05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知悉個人申辦之行動電話 門號係供個人使用之工具,且任何人皆可輕易向各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如將自己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極可能遭第三人供作財產犯罪之用,竟以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作為從事財產犯罪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3月8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自113年3月1日 ,向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使用之手機預付型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台哥大門號)之SIM卡,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無證據證明係未滿18歲 之少年或3人以上)。嗣該人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3年3月8日前某時許,以本案台哥 大門號申辦陳玟儒(涉嫌詐欺部分,經警另案偵辦)名下之現代財富科技MaiCoin帳號虛擬帳戶(下稱本案現代帳戶) ,再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手法,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各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 ㈡於113年5月14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於113年4月24日向統一超商電信公司所申請使用之手機預付型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統一超商門號)SIM卡,提供予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無證據證明係未滿18歲之少年或3 人以上)。嗣該人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本案統一超商門號,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詐欺手法,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金融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旋遭提領帳戶內餘額。嗣因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5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 院易字卷第46頁),並有如附表一、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均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時間有別,行為可分,足見被告係各別起 意,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成年、智識成熟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竟仍率爾將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提供他人使用,雖被告並非最終之獲利者,惟所為 已實際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使國家機關追查詐騙集團成員或被害人尋求救濟均趨於困難,降低為警查獲及遭追償不法所得之風險,助長社會上詐欺取財盛行之歪風,危害治安非輕;惟考量被告於審理時終能坦承全部犯行,未能與各告訴人和解或調解賠償其等損失之態度;另審酌被告僅止於幫助犯,並非實際施用詐術之行為人,兼衡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易字卷第48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提供本案台哥大、統一超商門號S IM卡,並未收到任何犯罪所得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46頁),卷內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 ㈡本案台哥大、統一超商門號SIM卡,雖為被告申辦,且交付上 開詐欺犯罪者詐欺他人所用,且未據扣案,然此為日常生活所用之物,而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且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品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之時間及方式(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A03 A03於113年3月3日某時許,於臉書瀏覽不實投資訊息,點擊連結加入LINE「盈薪金字塔」、「清峰」、「Eason信」為好友,並註冊SOFI TW投資網站,對方向A03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A03陷於錯誤,接續於114年3月8日21時41分許,繳款2萬元(第二段條碼000000000000000D)、同日21時43分許,繳款2萬元(第二段條碼000000000000D963)、同日21時45分許,繳款2萬元(第二段條碼000000000000000C)購買虛擬貨幣,再轉入以被告名義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所申辦之陳玟儒本案現代帳戶內。 1.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089號卷第19至21頁) 2.告訴人A03報案及遭詐騙資料: ⑴告訴人A03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9089號卷第55至64頁) ⑵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收專用繳款證明(見偵9089號卷第66至68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9089號卷第69至68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9089號卷第71頁) ⑸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9089號卷第73頁) 3.本案現代帳戶申登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089號卷第35至43頁) 4.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4日法大字000000000號書函檢送被告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查詢、預付卡申請書(見偵11581號卷第10至12頁) 5.門號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見偵11581號卷第15至16頁)  2. A04 A04於113年2月間某日,於臉書瀏覽不實投資廣告,並加入對方LINE帳號及投資平台客服人員為好友,並註冊BCKHI投資網站,對方向A04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A04陷於錯誤,接續於114年3月8日21時49分許,繳款5000元(第二段條碼000000000000EDCB)、同日21時51分許,繳款2萬元(第二段條碼0000000000000C8F)購買虛擬貨幣,再轉入以被告名義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所申辦之陳玟儒本案現代帳戶內。 1.證人即告訴人A04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089號卷第23至25頁)  2.告訴人A04報案及遭詐騙資料: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陳報單(見偵9089號卷第79頁) 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9089號卷第81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9089號卷第83至84頁) ⑷告訴人A04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投資APP頁面擷圖(見偵9089號卷第101至115頁) ⑸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收專用繳款證明(見偵9089號卷第123至125頁) 3.本案現代帳戶申登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089號卷第35至43頁) 4.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4日法大字000000000號書函檢送被告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查詢、預付卡申請書(見偵11581號卷第10至12頁) 5.門號0000-000000號之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見偵11581號卷第15至16頁)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之時間及方式(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A0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4日12時58分許,以被告名義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A02所有手機門號,向其佯稱為戶政機關人員,致A02陷於錯誤,於113年5月17日13時許,在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三路1段某處,交付70萬元及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合作商業銀行之金融卡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旋遭提領帳戶內餘額計69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9688號卷第4至6頁) 2.告訴人A02報案及遭詐騙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9688號卷第12至13頁) ⑵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拘捕凍結管收執行命令、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見偵9688號卷第14至17頁) ⑶告訴人A02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擷取畫面、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擷圖(見偵9688號卷第18至22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9688號卷第24頁) ⑸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9688號卷第25頁) 3.本案現代帳戶申登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9089號卷第35至43頁)  4.門號0000-000000號之遠傳資料查詢(見偵9688號卷第40至47頁) 5.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5日函覆暨門號0000-000000號之統一超商電信4G預付卡門號申請書、本人及證件照片(見偵9688號卷第50至57頁)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一部分 A05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一㈡、附表二部分 A05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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