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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7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方星淵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長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長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長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7號),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星淵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67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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