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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2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張雅涵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杜敏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敏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敏雄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42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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