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謝佳君
- 選任辯護人
- 周仲鼎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度易字第227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佳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或釋明,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被告謝佳君固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278號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後併請求本院調取之,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