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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黃佳琪黃立宇彭國能

  • 被告
    徐維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維沁 選任辯護人 李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531號、第22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維沁犯如附表甲編號1至5「罪刑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至5「罪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徐維沁明知美托咪酯、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係政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製造、持有,仍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製造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等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初之某日某時許起,透過臉書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菸彈嘴(空菸彈倉)、添加香料、尼古丁菸油等物,並自行將美托咪酯、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等第二級毒品混和尼古丁菸油、香料後放入菸彈嘴內,至警方於114年3月5日查獲之日止,共已製造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 之毒品菸彈11顆、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起訴書誤載為美托咪酯成分)之毒品菸彈2顆、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 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等成分之毒品菸彈1顆、混合二種 以上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等成分之毒品菸彈1顆 。 二、徐維沁製造前開毒品菸彈後,明知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等成分之毒品菸彈,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販賣,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114年2月26日2時59分 許起,使用Telegram上暱稱為「小北」,ID為「@ooxx55688」,並且所顯示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帳號(下稱本案Telegram帳號)聯繫梁芷緁,商定由徐維沁販賣1顆含 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之藍莓口味毒品菸彈給梁芷緁,徐維沁與梁芷緁於114年2月27日1時59分許,在梁芷緁現在居 住之臺中市○區○○街000號房屋前碰面,由徐維沁交付1顆含 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之毒品菸彈1顆給梁芷緁,同時 約定梁芷緁應支付現金新臺幣(下同)1,700元之販毒價金 (後梁芷緁並未支付此款項)。徐維沁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予梁芷緁1次。 ㈡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114年2月27日2時32分 許起,透過本案Telegram帳號聯繫梁芷緁,商定由徐維沁販賣1顆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之毒品菸彈給梁芷緁, 徐維沁就於同日3時14分許,使用FACETIME上「ox00000000oud.com」之帳號打電話至梁芷緁使用之FACETIME上「aZ000000000000000il.com」帳號,通知梁芷緁已經抵達,梁芷緁 未接聽即直接下樓,徐維沁在梁芷緁居住之臺中市○區○○街00 0號房屋前與粱芷緁碰面,由徐維沁交付1顆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之毒品菸彈給梁芷緁,同時向梁芷緁收取現金1 ,700元之販毒價金。徐維沁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予梁芷緁1次。 ㈢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114年3月3日22時5分許 起,使用本案Telegram帳號與戴克丞聯繫,商定由徐維沁販賣2顆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原味毒菸彈給戴克丞 ,徐維沁即於同日23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電動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街00號旁防火巷內與戴克丞碰面, 由徐維沁交付2顆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毒品菸彈 給戴克丞,同時向戴克丞收取現金3,000元之販毒價金。徐維 沁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予戴克丞1次。 ㈣基於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114年3月 4日13時47分許起,使用本案Telegram帳號聯繫戴克丞,商定 由徐維沁販賣含有混合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等成分之毒品菸彈給戴克丞,徐維沁與戴克丞於同日22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0段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遠大店前碰面,由 戴克丞坐上徐維沁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 ,並由徐維沁交付1顆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成分之毒菸彈給戴克丞,同時向戴克丞收取現金1,500元之販 毒價金。徐維沁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予戴克丞1次。 三、嗣經警方於114年3月5日14時56分許起,持本院114年度聲搜字第556號搜索票,在徐維沁前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 樓之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並於同日15時16分許,依現行犯規定逮捕徐維沁。 四、警方再於114年4月9日8時37分許,持本院114年聲搜字第1009號搜索票,在戴克丞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居 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依托咪酯加熱器主體1支、依托咪酯 菸彈2顆、混合依託咪酯、美托咪酯菸彈1顆。 五、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被告徐維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83頁),且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堪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於不具供述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該等證據既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維沁於警詢、偵查中、本院訊問庭,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13531卷二第375至376、555至558頁,本院卷第83、131、133頁),核與 證人梁芷緁、戴克丞於警詢陳述、偵查中證述相符(見偵13531卷二第15至22及23至24、187至192,209至215及217至219、351至355頁),並有對被告於114年3月5日14時56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執行搜索-本院114年聲搜字第556 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06D902)、網路基地台位址與毒品交易地相對距離圖表、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上網歷程、員警114年4月14日職務報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來文字號:B00000000)、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 號:5410D907、5410D908、5418D066)、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來文字號:B00000000 )、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14D086、5314D087、5314D088、5314D089、5314D091、5314D092、5314D093)、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14D086T、5314D087T)、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561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563號扣押物品清單 及照片(見偵13531卷一第63、65、75至78、79至81、105至118、233及135至136、165至173、175至186、187、189至203、205至225、227及245至247、249至253及269至287頁)、員警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證人梁芷緁指認、 證人戴克丞指認、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申請 人梁芷緁、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戴克丞、門號0000000000、申請人徐維沁、網路基地台位址與毒品交易地相對距離圖表、網路基地台位址分析總表、對證人戴克丞於114年4月9日8時37分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執行搜索-本院114 年聲搜字第1009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員警職務報告、證人戴克丞手機內Telegram使用者頁面翻拍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扣案之手機數位鑑識報告、被告與Telegram暱稱「克」對話紀錄、被告與Telegram暱稱「哈尼」對話紀錄、證人梁芷緁手機內FACETIME語音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扣案之手機FACETIME登出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手機內Telegram使用者頁面翻拍照片、被告扣案之手機內通訊錄內聯絡人翻拍資料、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上網歷程、證人梁芷緁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上網歷程、證人戴克丞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上網歷程(見偵13531卷二第11、25至28、221至224、75、267、381、83至87及277至289、89至113、229 、233至236、237、249、250、231、251至253、269至275、335、391至443及119至134、407至409及225至227、411至415及77至81、417至428及61至72、429至432及115至118、434、435至436及259至261、475至517、519至541及135至157、543至552及317至326頁)、證人梁芷緁手機鑑識資料-Facetime通聯紀錄、證人梁芷緁手機鑑識資料-Telegram通訊軟體(見偵22259卷第193至204、205至215頁)、本院114年度院安保字第429號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7、41至43頁),並有附表一編號1 至8、附表二編號1、2、8、10、11、12、13、14、15等所示之物扣案為憑,上開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核與事實相符。 ㈡被告主觀上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 1.按我國查緝毒品之販賣,一向執法甚嚴,並科以重度刑責,販賣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既經政府懸為禁令、嚴加取締,且毒品量微價高,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且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凡販賣毒品者,茍無利益可圖,應無甘冒被他人供出來源或遭檢警查緝法辦之危險而平價供應他人施用之理,因此其購入所需之成本必較出售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再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增減份量,而買賣之價格,可能隨時依交易雙方關係之深淺、購毒者之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查緝是否嚴謹、購毒者被查獲後供出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各次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查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確有反證足以認定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而轉讓毒品之外,自難任由販賣者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對其販賣毒品犯行之追訴。 2.查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屬重罪,而被告與購買毒品之梁芷緁、戴克丞復有金錢交易,且多已取得款項等情,顯然被告於販賣毒品之過程係從中獲利,並非無償幫助他人取得毒品,顯見被告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製造、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徐維沁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 第2項之製造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二㈠ 至㈢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欄二㈣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2項之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製造前後之持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之低度行為,為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想像競合: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製造第二級毒品、製造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罪,因認係屬同一製造行為,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製造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犯製造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欄二㈠至㈢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欄二㈣ 所犯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罪等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犯製造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犯罪事實欄二㈣所犯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適用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故僅就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刑部分加重其刑。 ㈤刑之減輕: 1.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審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 文。查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即製造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等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見偵13531卷二第375至376、555至558頁,本院卷第83、131、133頁),是均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2.辯護人雖以被告認罪,坦承有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請考量被告犯後極具悔悟之心、積極配合調查,犯後態度良好,請從輕量刑,並依照刑法第59條酌減被告刑責等語為辯(見本院卷第89至106頁)。然刑法 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適用該條文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不排除審酌同法第57條各款所列之事由,惟其程度應達於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確可憫恕者,方屬相當(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171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查被告本件所犯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罪,綜觀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等,客觀上尚無任何情堪憫恕或特別之處,殊難認另有特殊原因或堅強事由,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又被告製造、販賣之毒品數量雖不多,販賣所得亦非鉅,然該等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於國內流通泛濫,對社會危害既深且廣,此乃一般普遍大眾皆所週知,若於法定刑度之外,動輒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亦不符禁絕毒品來源,使國民遠離毒害之刑事政策。況本院認就被告本件犯行,已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核無情輕法重之情形,尚 無從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3.被告既分有上開刑之加重及刑之減輕等事由之適用,自應依刑法第71條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至深且鉅,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製造、販賣毒品行為情節尤重,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屬新興毒品類別,對人體健康戕害甚鉅,竟為牟取利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率爾進行製造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混合第二級毒品二種以上之行為,肇生他人毒品之來源,戕害國民身心健康,並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實應嚴加非難。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製造一定數量,販賣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之毒品菸彈毒品予梁芷緁2 次,出售金額各為1,700元,販賣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成分之原味毒菸彈、販賣含有混合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等成分之毒品菸彈給戴克丞,出售金額各為3,000元 、1,500元等情;兼衡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 受僱從事三溫暖的服務人員、無子女、經濟狀況佳等語(見本院卷第134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製造毒品 之數量、販賣毒品之數量、金額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 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且仍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 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至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 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是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 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也因此,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 裁量時,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在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執行刑者,更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 意旨參照)。再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考量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罪質相同、犯罪手法相似、犯罪時間相近,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考量上情,盱衡被告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件犯罪事實欄 二㈡所示販賣1顆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之毒品菸彈給 梁芷緁,梁芷緁並交付1,700元款項予被告;犯罪事實欄二㈢ 所示販賣2顆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原味毒品菸彈 給戴克丞,戴克丞並已交付3,000元款項予被告,犯罪事實 欄二㈣所示販賣1顆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之毒品菸彈給戴克丞,戴克丞並已交付1,500元款項予被告 ,業據被告徐維沁於本院準程序時所自丞(見本院卷第84頁)。至於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販賣1顆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 酯成分之毒品菸彈1顆給梁芷緁,原係約定價金1,700元款項,然被告辯稱:此部分款項尚未取得,是前面一開始梁芷緁說後面再給,但到現在都還沒收到錢,因為她第一次的時候確實沒有拿給我,說下次再給,第二次的時候只有拿第二次的錢給我等語(見本院卷第84頁),辯護人補充稱:梁芷緁在114年4月9日第1次警詢筆錄第3頁有提到,關於犯罪事實 欄二㈠的部分是用賒帳,而犯罪事實欄二㈡是現金交付給被告 ,在筆錄第5頁,至於為何要如此,於114年4月10日偵訊筆 錄第3頁,回答檢察官說「我要跟徐維沁賒帳,這樣徐維沁 才不會消失,我才可以找他」等語,可見梁芷緁確實關於犯罪事實欄二㈠部分是技巧性賒帳,並未支付買賣價金等語(見本院卷第84至85頁)。是被告上開針對二㈠販賣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成分之毒品菸彈1顆給梁芷緁,但尚未取得1,700元款項之情,尚非無據。顯見本件被告販賣毒品,已取得之犯罪所得分別為1,700、3,000元、1,500元,為避免被 告因犯罪而坐享其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且因並未扣案,是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毒品部分: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供述 :扣案的物品都是我的,製造毒品會使用到附表一編號1至4(即編號1.美托咪酯(液劑)1瓶、編號2.美托咪酯(液劑)6瓶、編號3.依托咪酯(液劑)5瓶、編號4.美托咪酯1支)、附表二編號8.(即編號8.用罄針油瓶1批)、編號10.至14.(即 編號10.空菸彈倉1批、編號11.用罄菸油原料罐1批、編號12.針油瓶1批、編號13.針油瓶蓋1批、1編號14.添加香料7個 )等物品,至於附表二編號7.菸彈加熱器3支、附表一編號8.殘渣菸彈1個,都是我自己吸食所用。另本案我是以附表二編號1.iPhone 14 Pro手機聯繫本案全部購毒者,以附表二 編號2.iPhone XR 手機購買本案製造毒品的菸油使用,且是在這支手機上看到菸油的購買資訊,進而購買本案所用的菸油,其他的扣案物都與本案無關等語(見本院卷第129至130頁)。另被告前於警詢時供稱:扣案物品全部都是我的,其中附表一編號5.注射針筒4支、附表二編號3.煙彈蓋保護套1批、編號4.鑷子1支、編號5.針油瓶保護套1批、編號6.煙彈蓋1批、編號9.分裝用手套1批,這些並沒有用途,我也都沒有使用;附表二編號12.針油瓶1批、編號13.針油瓶蓋1批、編號14.添加香料7罐、編號15.不明煙油1瓶、附表一編號3.依托米酯煙油(橘色)5瓶、附表一編號2.依托咪酯煙油(透明)6瓶、附表一編號1.美托咪酯原油1瓶、附表二編號10.空煙彈倉1批、附表一編號4.美托咪酯煙彈1支,這些是我用來混合成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煙彈的原料。我會將原油與添加香料裝進去針油瓶內混合,將針油瓶倒進去空煙彈倉裡面,就會完成煙彈。附表一編號8.依托咪酯煙彈殘渣1顆是我自己 吸完的,附表一編號6.用罄煙油原料罐1批、附表二編號8. 用罄針油瓶1批,這些是我混合、分裝完剩下的。附表二編 號7.煙彈加熱器3支是用來抽菸彈的,有2個已壞掉,附表二編號1、2手機)是我用來講電話、傳訊息、拍照所使用等語 (見偵13531卷一第24至25頁)。而查: 1.就附表一編號1.美托咪酯(液劑)1瓶(見本院卷第37頁,本 院114年度院保字第42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 附表一編號2.美托咪酯(液劑)6瓶(見本院卷第37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42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所示之物)、附表一編號3.依托咪酯(液劑)5瓶(見本院卷第37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42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所示之物)、附表一編號4.美托咪酯1支(見本院卷第37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42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所示之物)等以上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製造 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2.就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殘渣針筒4支(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 ,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所示之物,其上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成分)、附表一編號6.殘渣罐1個(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所示之物,其上檢出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成分)、附表一編號7.殘渣罐(大)1個(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所示之物,其上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附表一編號8.殘渣菸彈1個(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所示之物,其上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因上開物品均檢驗出其上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之成分,均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為憑,其中附表一編號8.殘渣菸彈1個,雖經被告稱係其所自行施用,然以本件所涉 之第二級毒品均係由被告製造而生,且該殘渣菸彈1個既含 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爰認上開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物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製造 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㈢供犯罪所用之物 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既係特別法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之適 用。而查: 1.本件被告係使用扣案附表二編號2.iPhone XR手機(見本院 卷第41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所示之物),供其購買本案製造毒品之菸油使用,且是在 此支手機上看到菸油購買資訊,進而購買本案所使用之菸油,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案(見本院卷第129至130頁),是該支手機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被告製造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另被告係以扣案附表二編號1.iPhone 14 Pro手機聯繫本案全 部購毒者,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29 頁),是該支手機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 定,於犯罪事實欄二㈠、㈡、㈢、㈣所示被告各次販賣毒品犯行 項下宣告沒收。 2.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用罄針油瓶1批(見本院卷第41至43 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所示之物)、編號10.空菸彈倉1批(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所示之物)、編 號11.用罄菸油原料罐1批(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 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所示之物)、編號12.針油瓶1批(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 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所示之物)、編號13.針油瓶 蓋1批(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所示之物)、編號14.添加香料7個(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 清單編號14所示之物)、編號15.液劑1罐(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8所 示之物)等物品,均係被告用以製造第二級毒品、混合第二級毒品所使用,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於犯罪事實欄一被告製造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㈣其他扣案物品部分: 至其他扣案物品,如附表二編號3.菸彈蓋保護套1批、編號4.鑷子1支、編號5.針油瓶保護套1批、編號6.菸彈蓋1批、編號7.菸彈加熱器3支、編號9.分裝手套1批等物,被告稱均與本案無關(見偵13531卷一第24至25頁),且並無證據證明 與本案犯罪事實確屬有關,本院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9條第3項、第17條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殷節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如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黃立宇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附表甲 編號   犯罪事實     罪 刑 沒 收 1. 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 徐維沁犯製造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手機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10、11、12、13、14、15所示之物均沒收。 2. 如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 徐維沁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手機沒收。 3. 如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 徐維沁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手機沒收。 4. 如犯罪事實欄二㈢所示 徐維沁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手機沒收。 5. 如犯罪事實欄二㈣所示 徐維沁犯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手機沒收。 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處理  1 美托咪酯(液劑)1瓶(重量105.8599公克) 見本院卷第37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42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驗餘重量105.8599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06D902)【見偵13531卷一第135至136頁】 沒收銷燬  2 美托咪酯(液劑)6瓶(重量78.34公克) 見本院卷第37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42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共送驗6瓶總毛重78.34公克,取黑蓋1瓶檢驗,淨重9.7250公克,驗餘重量9.1353公克,取液劑0.5897公克檢體加2mL甲醇成檢體進行分析,檢出主要成份為美托咪酯,執行純質淨重,純度12.2%,以此結果合併推估6瓶(總淨重42.4438公克)所含純質淨重5.178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14D086、5314D086T)【偵13531卷一第207至209頁】) 沒收銷燬  3 依托咪酯(液劑)5瓶(重量78.48公克) 見本院卷第37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42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共送驗5瓶總毛重78.48公克,取1瓶檢驗,淨重8.9183公克,驗餘重量8.3193公克,取液劑0.5990公克檢體加2mL甲醇成檢體進行分析,檢出主要成份為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執行純質淨重,依托咪酯純度6.1%、異丙帕酯純度0.5%,以此結果合併推估5瓶(總淨重46.6527公克)所含依托咪酯純質淨重2.846公克、異丙帕酯純質淨重0.233公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14D087、5314D087T)【偵13531卷一第211至213頁】) 沒收銷燬  4 美托咪酯1支(重量6.4公克) 見本院卷第37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42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14D089)【偵13531卷一第217頁】) 沒收銷燬 5. 殘渣針筒4支 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成分(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14D093)【偵13531卷一第225頁】) 沒收銷燬 6. 殘渣罐1個 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成分(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14D092)【偵13531卷一第223頁】) 沒收銷燬 7. 殘渣罐(大)1個 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14D091)【偵13531卷一第221頁】) 沒收銷燬 8. 殘渣菸彈1個 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14D088)【偵13531卷一第215頁】) 沒收銷燬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處理 1 iPhone 14 Pro紫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  沒收 2 iPhone XR藍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所示之物  沒收 3 菸彈蓋保護套1批 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所示之物 4 鑷子1支 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所示之物 5 針油瓶保護套1批 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所示之物 6 菸彈蓋1批 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所示之物 7 菸彈加熱器3支 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所示之物 8 用罄針油瓶1批 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所示之物  沒收 9 分裝手套1批 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所示之物 10 空菸彈倉1批 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所示之物  沒收 11 用罄菸油原料罐1批 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所示之物  沒收 12 針油瓶1批 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所示之物  沒收 13 針油瓶蓋1批 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所示之物  沒收 14 添加香料7個 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所示之物  沒收 15 液劑1個 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本院114年度院保字第21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8.所示之物檢出尼古丁成份(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14D090)【偵13531卷一第219頁】)  沒收 附錄本案罪科刑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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