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曹錫泓、陳嘉凱、鄭咏欣
- 被告阮偉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偉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兆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086號、第36717號、第37150號、第44516號、 第45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A03分別於附表二「施用毒品時間、地點」欄所示時、地, 吸食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後,各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駕駛時間」欄所示時間,駕駛車牌號碼AAA-6718號自小客車上路。嗣後分別於附表二「攔查時間、地點」欄所示時、地為警攔查,經警得其同意,對其採尿後送驗,結果均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各次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濃度如附表二所載)。 二、A03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14年4月13日前某日 起,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暱稱「猩猩」、「壽司」等成年人所屬3人以上,以販賣毒品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 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販毒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負責依照「壽司」與不特定買家約定之毒品交易內容,交付毒品與買家,其可從中取得以毒品交易價款10%計算之報酬。A03與「壽司」等本案販毒集團成員共 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第 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114年4月13日下午10時許,至臺中市南屯區某處,拿取「壽司」指示本案販毒集團其他成員埋包在該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毒品,與「壽司」等本案販毒集團成員共同伺機出售予不特定人而持有之。嗣A03於1 14年4月13日下午11時18分許,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違規暫停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前之 交岔路口,為警攔查,經警發覺車內有毒品且散發毒品氣味,當場扣得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毒品。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A03及辯 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迄辯論終結未就不爭執部分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之作成情況、取得方式,均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均有證據能力,俱與本案有關,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調查程序,應認均得作為證據。 二、上揭犯罪事實,均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14年4月13日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被告與「壽司」間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附表二「證據資料」欄及附表三編號1至6、9、10「備註」欄所載文書及鑑定報告附卷可 稽(見114偵23086卷第19-20頁、第39-44頁、第47-51頁、 第93-107頁、第223頁、第259-263頁、第271-273頁,其他 文書及鑑定報告之卷證出處見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1至6、9 、10),亦有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之物扣案可憑,足認被 告所為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可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 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應為意 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與「壽司」等本案販毒集團成員間,就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 毒品罪之實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以一行為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及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 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四、起訴書雖未論及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然此部分核與被告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間,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資如前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本院復已於審理時告知涉犯罪名(見本院卷第121-136頁),予被 告及其辯護人辯論機會,應無礙於被告之防禦權行使。五、刑之加重、減輕 ㈠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 ,適用最高級別即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加重其刑。 ㈡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事實二所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犯行,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 減輕其刑。 ㈢被告於警詢時已坦認其參與本案販毒集團之事實,嗣於本院審理時亦承認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應認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然此部分屬於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是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二所載部分,應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據,於量刑時併 予審酌前開事由。 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且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該人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3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40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稱其毒品來源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壽司」等語(見114偵23086卷第33-37 頁、第135-137頁、第169-173頁,本院卷第75頁),經本院函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結果均未查獲「壽司」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4年11月28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40062289號函所附 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4年12月15日中市 警六分偵字第1140146131號函所附職務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5-101頁),顯與上開規定不合,無從據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⒉至被告供出其拿取埋包毒品之地點,使員警據以調查,進而查獲埋包之人「陳○○(姓名詳卷)」及其他小蜜蜂「葉○○( 姓名詳卷)」乙節,雖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以上開函文所附職務報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01頁),惟 「陳○○」及「葉○○」均非被告所指之毒品來源「壽司」,員 警之所以開啟對「陳○○」及「葉○○」之調查程序,亦非因被 告具體指認或提供渠等姓名、暱稱、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資訊所致,而是員警調查被告泛稱取貨地點在「南屯區某間餐廳及藥局中間外面的櫃子」(見114偵23086卷第34頁)等語可能指涉之地點、監視器影像後,才發覺「陳○○ 」及「葉○○」涉有犯罪嫌疑,且「葉○○」乃其他送交毒品與 不特定買家之人,與被告本案所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犯行全然無涉,二者均與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有間,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 輕或免除其刑,僅得於量刑時作為被告有利之審酌因子。 ㈤近年來毒品相關案件日益增多,毒品之濫用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危害不輕,被告貪圖私利,參與本案販毒集團,持有並保管數量非微之毒品,以便隨時接獲通知即可快速交易,共同利用集團成員間細緻分工之手段,助長毒品流通,其所分擔者,乃完成毒品交易所不可或缺之角色,難認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無從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六、量刑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令限制、公眾與自己之行車安全,為一己交通需求,施用愷他命後,駕駛自小客車上路,為警查獲後,仍未予自省而反覆為之,數次將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置於潛在危險,實值非議,幸未致生實際危害;被告復於相近期間,為牟私利,參與本案販毒集團,並持有數種混合或單一成分之毒品,伺機對外出售,亦值非難,幸因員警及時查獲方使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6所示毒品未於市面流通。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其坦 承參與犯罪組織、粗略指出取貨地點之行為,對員警查緝犯罪非無助益,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之前案素行(見本院卷第19-21頁),其自陳之教育程度、先前從事之工作、收 入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其折算標準。㈡復依罪刑相當之原則,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斟酌被告於3個月 內,接連於施用愷他命後,駕駛自小客車上路,而犯數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罪質相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幾近相同,暨被告之行為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即屬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鑑驗用罄部分以外,應連同已沾附毒品且難以析離之包裝袋,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6所示之物,均經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且係被告依「壽司」之指示,欲對外出售而持有之毒品等情,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明確(見本院卷第75頁),該等第三級毒品因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而屬違禁物,除鑑驗用罄部分以外,均應連同已沾附毒品且難以析離之包裝袋或包裝罐,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 定予以沒收。 ㈢另依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見本院卷第75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所示之手機均係被告所有,供其聯繫、前往取貨所用之物,核屬供被告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犯行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10所示之物雖均係被告所有之物,且經 驗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然該等物品均與被告所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毒品犯行無涉,亦無 證據證明其內所含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自非 屬違禁物;前揭物品係被告供己施用之工具或剩餘毒品殘渣,此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75頁),衡酌該等物品均與被告駕駛自小客車上路之行為無直接關聯,難認屬於供被告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所用之物,均不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公訴意旨認前揭物品已屬違禁物,而請求宣告沒收,尚屬無據。 ㈤末參全卷,尚無證據證明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香菸1支 含有毒品成分,或與被告所為各次犯行有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3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2分之1。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 A03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2) A03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3) A03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二 A03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附表二:民國 編號 施用毒品時間、地點 駕駛時間 攔查時間、地點 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濃度 證據資料 1 114年3月8日上午11時許 114年3月8日下午10時36分許 114年3月8日下午11時36分許 愷他命1002ng/mL、去甲基愷他命2175ng/mL ⒈職務報告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Z00000000號)、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4偵45947卷第19頁、第25-29頁、第51-53頁、第59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見114偵45947卷第33-34頁、第37-40頁、第47頁) 彰化縣○○市○○路0段00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 2 114年4月13日下午8時許 114年4月13日下午10時18分許 114年4月13日下午11時18分許 愷他命4158ng/mL、去甲基愷他命7935ng/mL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F0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14偵23086卷第67-71頁、第127頁,114偵37150卷第79頁、第83頁) 彰化縣○○市○○路0段00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前 3 114年5月25日下午12時許 114年5月27日上午1時許 114年5月27日上午2時許 愷他命1290ng/mL、去甲基愷他命2992ng/mL ⒈職務報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F0000000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見114偵44516卷第19頁、第27-29頁、第35-37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見114偵44516卷第39-43頁、第51頁、第71頁) 彰化縣○○市○○路0段00號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686巷口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磚紅色錠劑39顆(含包裝袋1只) ⒈抽取1顆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驗餘總淨重46.2033公克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9日成份鑑定報告、114年5月23日純度鑑定報告(見114偵23086卷第203頁、第215頁、第257頁) 2 小新圖樣毒品咖啡包17包(含包裝袋17只) ⒈抽取1包檢驗,內含橙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總毛重36.4公克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9日成份鑑定報告、114年5月29日純度鑑定報告(見114偵23086卷第197頁、第209頁、第257頁) 3 老人圖樣毒品咖啡包12包(含包裝袋12只) ⒈抽取1包檢驗,內含橙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總毛重27.9公克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9日成份鑑定報告、114年5月29日純度鑑定報告(見114偵23086卷第199頁、第211頁、第257頁) 4 天使圖樣毒品咖啡包7包(含包裝袋7只) ⒈抽取1包檢驗,內含橙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總毛重14.3公克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9日成份鑑定報告、114年5月29日純度鑑定報告(見114偵23086卷第201頁、第213頁、第257頁) 5 愷他命3罐(含包裝罐3罐) ⒈白色結晶,抽取1罐檢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總淨重24.8847公克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9日成份鑑定報告、114年5月29日純度鑑定報告(見114偵23086卷第205頁、第217頁、第257頁) 6 愷他命8包(含包裝袋8只) ⒈白色結晶,抽取1包檢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總淨重23.5113公克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9日成份鑑定報告、114年5月29日純度鑑定報告(見114偵23086卷第207頁、第219頁、第257頁) 7 蘋果廠牌iPhoneXS型號手機1支 8 蘋果廠牌iPhoneXR型號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9 殘渣袋1只 ⒈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20日成份鑑定報告(見114偵44516卷第31-33頁) 10 K盤1個(含刮卡) ⒈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9日成份鑑定報告(見114偵45947卷第43頁) 11 香菸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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