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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0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洪瑞隆黃奕翔劉育綾

原告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瑜
訴訟代理人
陳愛妮律師
被告
謝秉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3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林明和起訴部分,業經成立調解,毋庸移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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