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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施慶鴻黃佳琪羅羽媛

原告
眙承建設有限公司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曹靜怡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賴雅瑄
被告
詹俊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1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1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一併聲請於本院就刑事案件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2頁),爰依首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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