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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6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凡瑄簡志宇林新為

原告
奇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遠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被告
賴玉堂
被告
東安泰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姿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6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林新為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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