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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20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薛雅庭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學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學全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呂學全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尚未經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表明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9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原應遵守交通法規,以保護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疏未注意及此,違反汽車駕駛人之注意義務,造成告訴人陳柏勳受有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勢,所為並不可取,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與有過失情形、告訴人所受傷勢,及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中交簡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薛雅庭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樂股
                   113年度偵字第6577號
  被   告 呂學全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學全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18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屯區河北路3段由北往南方
    向行駛,行至河北路3段與河北三街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原
    應注意同為直行車時,左方直行車應暫停禮讓右方直行車先
    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竟疏未注意及
    此,貿然前行,適陳柏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沿河北三街由西往東方向行至該交岔路口,亦未充分注
    意車前狀況,2車因而發生擦撞,致陳柏勳受有右側膝部擦
    挫傷之傷害。呂學全於肇事後停留在現場,待警方前往處理時
    ,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並自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陳柏勳聲請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後,聲
    請由臺中市北屯區公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呂學全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於上開時地駕車與告訴人發生車禍,並坦承其有前述過失之事實。  2 告訴人陳柏勳於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及現場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駕駛上開車輛與告訴人發生本件車禍並有上述過失之事實。  4 英吉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5 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函及本件之調解聲請書、移送偵查聲請書。 告訴人聲請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後,聲請由臺中市北屯區公所移送本署偵辦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肇事後停留在現場,待警方前往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
    並自願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本文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張桂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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