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9號
- 原告
- 郭郁文
- 被告
- 蔡岱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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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53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4年度偵字第36800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114年度中交簡字第13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535號之過失傷害案件,被告經本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