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原簡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林皇君

  • 被告
    陳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原簡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慶 (另案在法務部○○○○○○○○○○○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緝字第2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佳慶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事實部分: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有關「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之記載後,應補充「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㈡證據部分補充: 告訴人A01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二、核被告陳佳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對告訴人施以詐術以取得附表所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觀念,法治觀念明顯不足,所為應予非難,實有不當。衡酌被告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素行,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3、24頁),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農業相關工作、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詐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且均未實際發還給告訴人,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乾擔仔麵加大 2份 2 麻油雞湯 2份 3 丁香豆干 1份 4 大腸 3份 5 大腸頭 1份 6 豬皮 2份 7 黑豆干 2塊 8 油豆腐 5塊 9 海帶 6塊 10 豆皮 1塊 11 滷蛋 5粒 12 豬頭皮 1份 13 蒜泥白肉 1份 14 白切鴨肉 1份 15 米血 4塊 16 私房菜 3份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2185號被   告 陳佳慶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            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佳慶並無付款之意願及能力,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4年2月18日19時20分許,在A01所經營址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小吃店,向A01點取如附表所示餐點,A01 不疑有他,遂提供如附表所示餐點,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905元。陳佳慶食用部分餐點後,藉口稱未帶現金,欲帶走其餘餐點,復稱可由A01陪同前往取款,惟期間乘隙離去, 亦未再返回店內清償餐費,A01始知受騙。 二、案經A01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佳慶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A01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點單照片、監視影像截圖、另案刑事案件報告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請依同條第3項規 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檢 察 官 洪 明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書 記 官 黃 郁 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價值 1 乾擔仔麵加大 2份 140元 2 麻油雞湯 2份 200元 3 丁香豆干 1份 50元 4 大腸 3份 180元 5 大腸頭 1份 120元 6 豬皮 2份 60元 7 黑豆干 2塊 60元 8 油豆腐 5塊 25元 9 海帶 6塊 90元 10 豆皮 1塊 15元 11 滷蛋 5粒 75元 12 豬頭皮 1份 50元 13 蒜泥白肉 1份 60元 14 白切鴨肉 1份 200元 15 米血 4塊 120元 16 私房菜 3份 46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