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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原簡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賭博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陳惠民

  • 被告
    鍾曾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原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曾威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2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曾威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鍾曾威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方式賺取所需,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欲從中謀求不法利益,助長投機僥倖風氣,有礙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審酌被告自陳之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犯罪動機、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部分,立法意旨係為預防犯罪,符合公平正義,契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遂將原刑法得沒收之規定,修正為應沒收之。然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應僅以行為人實際因犯罪所獲得之利益為限,倘行為人並未因此分得利益,或缺乏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因犯罪而有所得,自不應憑空推估犯罪所得數額並予以宣告沒收,以免侵害行為人之固有財產權。是行為人是否因犯罪而有所得,且實際取得數目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審酌卷內人證、物證、書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之。查被告於上開賭博期間並無獲利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且依卷內事證無法認定被告有因本案有獲有犯罪所得,檢察官亦未主張被告實際獲有犯罪所得而聲請宣告沒收,故尚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惠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容股114年度偵字第32249號被   告 鍾曾威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曾威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間至同年12月間,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1居所,接續多次利用智慧 型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所申請註冊之會員帳號及密碼,登入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網路虛擬平臺「皇家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為https://888ry8.com),再依該網站指示,以新臺幣(下同)1元兌換1點之比例,利用其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轉帳如附表1所示金額之賭金至該網站所指定之第一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進行儲值後,取得下注之資格及額度,再以智慧型手機登入「皇家娛樂城」賭博網站,下注簽賭百家樂賭博遊戲,並由「皇家娛樂城」經營者依照該賭博網站設定之賠率,將鍾曾威贏得之點數匯入其會員帳號內,供鍾曾威日後以相同比例申請將點數兌換為現金,並經賭博網站於附表2所示 時間,以戶名為「宏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宏森國際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匯款如附表2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鍾曾威之郵局帳戶 ,鍾曾威即以此方式與「皇家娛樂城」賭博網站對賭。嗣經警接獲檢舉查得上開宏森國際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用以收取不特定賭客匯入賭金使用,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曾威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其他賭客李文傑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宏森國際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李文傑提供之「皇家娛樂城」賭博網站手機擷圖、轉帳紀錄及被告鍾曾威提供之「皇家娛樂城」賭博網站首頁擷圖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鍾曾威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再被告於113年3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藉由手機連結網際網路,連線至上開賭博APP,與不特定多數人 對賭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點實施,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係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檢 察 官 張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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