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2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智簡字第14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呂超群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建華

劉螢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0230、33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建華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劉螢璇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2人非法使用商標,侵害商標權人對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減損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形象,應予非難;兼衡以被告2人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犯後態度、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2人本案犯行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於被告2人所犯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超群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
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表:
編號 仿冒商品名稱及數量 1 玲瓏果(巧克力乖乖)1包 
2 玲瓏果(五香乖乖)1包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0230號
                  114年度偵字第33647號
  被   告  劉建華 女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螢璇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建華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參號尋夢園有限公
    司(下稱尋夢園公司)之負責人,其胞妹劉螢璇則為尋夢園
    公司之店長。劉建華及劉螢璇均明知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
    000號之「乖乖及圖」及00000000號之「乖乖味」等商標文
    字及圖樣,係乖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乖乖公司)向我國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餅乾
    、穀製零食、米製零食、米果、穀製點心片等商品,且仍在
    商標專用期間內。並明知乖乖公司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
    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
    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
    品。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以行銷為目
    的,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註冊商標
    商品,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劉建華及劉螢璇
    竟共同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聯絡,未得乖乖公司之同意或
    授權,於民國113年12月間前某時,在尋夢園公司,利用手
    機或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以劉螢璇申辦之「dreemcom
    etrue」帳號登入蝦皮購物網站,開設「覓食~100種味道」
    賣場,以每件新臺幣(下同)30元至110元不等之價格,刊
    登「玲瓏果(五香乖乖、巧克力乖乖)…拜拜要用乖乖 分裝
    包 乖乖」之訊息,用以販售自行生產製造之商品,供不特
    定人上網瀏覽訂購。嗣乖乖公司之員工上網瀏覽後發現,乃
    於113年12月10日,佯裝買家下標購買上開商品,而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乖乖公司委由古富祺律師及葉東龍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建華及劉螢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古富祺律師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告訴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商標註冊簿、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畫面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4年2月10日
    蝦皮電商字第0250210008S號函及檢附之帳號申辦人資料、
    蝦皮購物平台網頁擷圖及照片(含配送照片、商品及外包裝
    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
    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未得商標權人
    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嫌。其等就上開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等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
    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惟按商標法第95條規
    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
    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
    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
    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
    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
    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者。」觀其規定,乃指行為人以行銷為目的,於同一商品或
    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
    ,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是本條所稱之「使用」,應包括
    生產製造後加以販賣、陳列之情形。另衡以商標法第97條規
    定,依其文義及立法目的,係以明知為他人所為之仿冒商標
    商品,解釋上宜限縮為觸犯同法第95條以外之人(司法院98
    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9號研
    討結果要旨參照)。查被告等所售之上開商品,係尋夢園公
    司所自行生產製造後作為上揭時、地陳列銷售之用,並非單
    純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及授權,意圖販賣而陳列「他人」所為
    仿冒商標權人商標之商品。揆諸前揭說明,核與商標法第97
    條之構成要件自屬有間,亦難遽以該罪相繩。惟此部分倘成
    立犯罪,核與前開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行間,屬同一事
    實,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
    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黃 勝 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 宥 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
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