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09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其文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09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其文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遽持鐵鎚敲擊告訴人仝立偉之機車,致告訴人之機車燈罩毀損,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現從工、經濟狀況勉持等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31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損害、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其損害、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魏珮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0919號
被 告 黄其文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6樓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黄其文與仝立偉為鄰居,因細故發生糾紛,黄其文竟基於毀
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4時32分許,手持鐵鎚敲擊
仝立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造成上開機車車尾
燈罩破損,足以生損害於仝立偉。嗣仝立偉委由廖文鈺報警
處理,經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攝錄影像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仝立偉委由廖文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黄其文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
並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廖文鈺警詢指訴筆錄、現場監視器攝
錄影像截圖、機車毀損照片、利笙機車行估價單、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其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毀損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魏珮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卓宜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