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曹宜琳
- 被告林士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士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士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獲現場照片」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士堂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本案被告基於單一持 有毒品之犯意,自其取得第三級毒品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個持有行為,應屬繼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既知毒品戕害個人身心健康,各國均明令禁止販賣、運輸、轉讓、持有(達一定數量之純質淨重以上),竟無視於我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購入如附表編號1所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並持有之,對毒品流通市面及社會治安之維護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述為高中畢業、職業為工、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1頁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 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法定標準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始為適法。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愷他命1瓶,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確實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等情,有該公司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出具之報告編號5226D058號成分鑑定報告、同年4月9日出具之報告編號5226D058T號純度鑑定 報告附卷可稽(見核交卷第13至15頁),是本案被告所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當屬違禁物, 依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 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分別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K盤1個,綜參卷存事證,並無證據 證明與被告本案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犯行有 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1瓶 (含透明塑膠瓶)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5日報告編號5226D058號成分鑑定報告(見核交卷第13頁) 送驗淨重:8.4910公克 驗餘淨重:8.4499公克 純質淨重:7.251公克 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 K盤 1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218號被 告 林士堂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居彰化縣○○鄉○○村○○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士堂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20日21時許 ,在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之超級巨星KTV內,向姓名年籍不 詳之男子,無償取得淨重8.4910公克、純質淨重7.251公克 之愷他命1瓶而持有。嗣林士堂於114年2月22日1時1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前時,因紅線停車為警攔查,經警在上開車內扣得林士堂所有之愷他命1瓶及K盤1個,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士堂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淨重8.4910公克、純質淨重7.251公克之愷他命1瓶可佐。此外,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5226D058號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226D058T純度鑑定報告等附卷供參,是被告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檢 察 官 鄭葆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書 記 官 劉振陞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