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6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展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6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展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展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三、被告如附表所示之12次行為,係於有區隔之時間所為,顯係基於各別之犯意所為,自應分論併罰(12罪)。
四、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嗣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形式上構成累犯,然被告所犯前、後案之犯罪類型及法益種類均屬有別,罪質互異,難認被告有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爰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本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利用停車場收費設備之漏洞,而將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非停車格之位置,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之程度,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酌被告本案所為12次犯行之犯罪時間相隔未久,且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相類,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於被告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規避繳納之停車費為合計610元固為其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堪認本件各次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宜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入庫時間 出庫時間 停車時間 費用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112年12月31日15時50分 112年12月31日16時25分 35分 40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3年1月8日21時3分 113年1月8日22時6分 1小時3分 45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3年1月13日2時8分 113年1月13日2時37分 29分 20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3年1月13日23時12分 113年1月13日23時37分 25分 20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3年1月18日1時14分 113年1月18日1時28分 14分 15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3年1月20日21時31分 113年1月20日21時51分 20分 20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13年1月21日21時52分 113年1月22日2時10分 4小時18分 160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13年1月23日20時53分 113年1月23日22時53分 2小時 60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13年1月26日0時25分 113年1月26日2時42分 2小時17分 75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13年2月3日19時58分 113年2月3日21時27分 1小時29分 60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13年2月15日4時12分 113年2月15日4時37分 25分 15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13年2月18日18時30分 113年2月18日20時13分 1小時43分 80元 許展華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6766號
被 告 許展華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00號
居臺中市○○區○○○巷0弄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展華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於民國108年9月23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明知臺中市○○區○○路
00巷00號之「Times台中東海夜市停車場」係臺灣普客二四
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收費停車場,該停車場出入口處未設置
柵欄,係以停車格內設置擋板,繳費後擋板放下車輛始能駛
出之方式確保使用者付費,許展華並無繳納停車費之真意,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詐欺得
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將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停車場內非停車格之位置,以此詐
欺方式規避繳納停車費,共計610元。嗣經臺灣普客二四股
份有限公司具狀提出告訴,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陳定康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展華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停車場登記證、Times台中東海夜
市停車場設置之告示牌、監視器畫面截圖及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許展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
法由收費設備詐欺得利罪嫌,被告為附表所示12次犯行,均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以犯罪事實欄所示方法規避繳
納之停車費為610元,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告
訴人臺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
和解條件為被告給付3660元予告訴人,有和解書1份附卷可
佐,堪認本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王宜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維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編號 入庫時間 出庫時間 停車時間 費用 1 112年12月31日15時50分 112年12月31日16時25分 35分 40元 2 113年1月8日21時3分 113年1月8日22時6分 1小時3分 45元 3 113年1月13日2時8分 113年1月13日2時37分 29分 20元 4 113年1月13日23時12分 113年1月13日23時37分 25分 20元 5 113年1月18日1時14分 113年1月18日1時28分 14分 15元 6 113年1月20日21時31分 113年1月20日21時51分 20分 20元 7 113年1月21日21時52分 113年1月22日2時10分 4小時18分 160元 8 113年1月23日20時53分 113年1月23日22時53分 2小時 60元 9 113年1月26日0時25分 113年1月26日2時42分 2小時17分 75元 10 113年2月3日19時58分 113年2月3日21時27分 1小時29分 60元 11 113年2月15日4時12分 113年2月15日4時37分 25分 15元 12 113年2月18日18時30分 113年2月18日20時13分 1小時43分 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