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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張博淳

  • 被告
    姚盈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盈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4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姚盈汝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TF-2291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更正如下所述: ㈠犯罪事實部分: ⒈犯罪事實欄第1行至第3行原記載「姚盈汝因其所有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因違規經監理機關吊扣牌照而無法使用,姚盈汝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等語部分,應補充更正為「姚盈汝於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因違規經公路監理機關吊扣車牌後,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等語。 ⒉犯罪事實欄第3行至第6行原記載「…於民國114年3月間某日 ,透過蝦皮網站向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所有人蘇銘鈺)之車牌2面,並將偽造之車牌000-0000號車牌懸掛在前開自小客車上用以行使,…」等語部分,應 補充更正為「…於民國114年3月間某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向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新臺幣(下同)6,0 00元之價格,購入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並將 之懸掛在甲車上而行使之,…」 ㈡理由部分: ⒈核被告姚盈汝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⒉被告自114年3月間某日起至同年4月23日9時28分許止,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⒊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所有車輛牌照因違規已遭吊扣,竟仍擅自訂製偽造車牌加以懸掛使用,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懸掛該偽造車牌期間之長短、及後續並未衍生其他犯罪或造成他人受有具體實害等整體情節,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參照偵查卷宗第13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參照偵查卷宗第1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博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4025號被   告 姚盈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姚盈汝因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因違規經監理機關吊扣牌照而無法使用,姚盈汝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間某日,透過蝦皮網站向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所有人蘇銘鈺)之車牌2面,並將偽造之車牌000-0000號車牌懸掛在前開 自小客車上用以行使,足生損害公路監理單位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於同年4月23日9時28分許,因姚盈汝將懸掛偽造之BTF-229號車牌之自小客車,違規停放於臺中市○區 ○○街00號前之紅線上,經警上前確認違規停放之車輛時,發 現該車車身號碼所登載之車牌號碼應為BDM-2291號,顯與懸掛之車牌不符,姚盈汝見狀隨即轉身離去,員警察覺有異而上前盤查,姚盈汝始坦承上情而遭查獲,扣得偽造之車牌2 面。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盈汝於警詢供承不諱,復有懸掛BTF-2291號自小客車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偽造車牌照片、彩鴻實業有限公司函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籍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車輛車身編號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參,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2面,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檢察官   鄒千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祖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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