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鄭百易
- 當事人LE NGOC TAN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NGOC TAN(中文名:黎玉新,越南國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2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E NGOC TAN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LE NGOC TAN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告訴代理人王振宇管領之冷凍-美國牛肋條1條,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見偵卷第24至25、74頁),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在工廠工作、經濟狀況勉持等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23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暨其行竊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物品之價值、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竊得之冷凍-美國牛 肋條1條已返還告訴代理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 見偵卷第41頁),堪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2277號被 告 LE NGOC TAN(中文名:黎玉新 越南籍) 男 34歲(民國80【西元1991】年 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臺中市○○區○○路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LE NGOC TAN(中文名:黎玉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26日12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買家賣場內,徒手竊取王振宇管領 之冷凍-美國牛肋條1條(價值新臺幣727元),得手後,僅 結帳1瓶飲料,上開商品未結帳即走出出口處,為王振宇發 現、攔阻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扣得上開冷凍-美國牛肋 條1條(已發還王振宇)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振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LE NGOC TAN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 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王振宇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銷貨明細表各1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5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另被告竊得之上開冷凍-美國牛肋條1條,業已發還給告訴代理人王振宇,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為憑,是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之規定,請毋庸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檢 察 官 何 建 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書 記 官 周 家 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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