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2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呂超群
- 當事人黃信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0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5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信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信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對告訴人郭芯渝辱罵 「幹你娘」、「看三小」、「機掰」等語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之名譽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等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紛爭,竟率爾對告訴人為本案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顯然欠缺基本法治觀念,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所生危害及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汽修業工作、勉持之家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宗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5107號被 告 黃信文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信文於民國114年3月24日0時15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 00號之大草屯自助洗衣店尋找其子,因未尋得其子心情鬱悶,適有郭芯渝與鄭宇倩、黃子庭於上址門前交談嘻笑,黃信文認郭芯渝等人似是在嘲笑伊,竟基於公然侮辱、恐嚇之犯意,在上址門口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公共場所,對郭芯渝辱罵「幹你娘」、「看三小」、「機掰」及出言「眼睛睜那麼大,要把眼睛挖出來」等語,足以貶損郭芯渝之人格評價,且致郭芯渝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郭芯渝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信文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郭芯渝、證人鄭宇倩、黃子庭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員職務報告、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和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檢 察 官 林宗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書 記 官 蕭亦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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