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1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挺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8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挺宏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
一、廖挺宏於民國113年3月10日前之某日,在嘉義縣某不詳KTV內,以新臺幣(下同)3千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綽號「圓圓」之成年女子,購得含依托咪酯成份之菸彈1顆後,明知依托咪酯自113年11月27日起經行政院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4年3月10日0時45分許止間之某日起,非法持有前揭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1顆。嗣其於114年3月10日0時45分許,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車,在臺中市北屯區南興路與南興北三路之交岔路口為警盤查,經警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廖挺宏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驗得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份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憑(見核交字卷第12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1份、扣案物品採證照片2張、犯罪現場圖1張附卷可佐(見毒偵卷第13、37、49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上開事證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虎簡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4年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見毒偵卷第75、76頁、本院卷第14頁),堪以認定。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日2週內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法加重其刑等語(見本院卷第8頁)。審酌被告前因故意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竟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之罪,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考量被告上開犯罪情節,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自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適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依法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被告明知國家禁止人民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且上開毒品具有成癮性,戒除不易,並戕害個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竟於前揭期間持有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動機、數量、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詳見毒偵卷第15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且上開毒品係被告本案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已如前述。又盛裝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毒品。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說明 1 菸彈1顆 ⒈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⒉參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見核交字卷第12頁) ⒊114年度保管字第65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