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2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林申棟

  • 當事人
    陳美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 字第36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2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明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紀觀念實屬薄弱,殊為不該。2.被告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寶雅公司達成和解並已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見偵卷第61頁之和解書)。3.兼衡被告所竊財物之價值、犯罪目的、動機、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7頁)。4.被告之前科素行(參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所生實害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竊得高級斜口拔毛夾2支(價值新臺幣【下同】66元)、樂品涼感體用冰濕巾1包(價值39元),均為其犯罪所得,然其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依約賠償完畢,有告訴人上開和解書在卷可佐,評價上應等同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參照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範意旨,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前開被告之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申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惠股114年度偵字第36551號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 月9日18時36分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寶雅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臺中一中店內,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高級斜口拔毛夾2支(價值新臺幣【下同】66元) 、樂品涼感體用冰濕巾1包(價值39元),得手後,僅結帳部 分商品,卻未將上開商品結帳。嗣因該店保安部人員莊宜彬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委任莊宜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代理人莊宜彬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蔡依庭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0張、監視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佐,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上開商品固為犯罪所得,惟被告A02事後業已賠償告訴人寶 雅公司,有114年6月19日和解書1份附卷可佐,實質上等同 已將犯罪所得返還告訴人寶雅公司,爰不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7  日檢 察 官 蕭擁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書 記 官 李佳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