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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2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陳建宇

  • 被告
    邱于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于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5394 、40075 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A01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與量刑 ㈠、核被告A01所為,係犯: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咖啡包2 包部分);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愷他命部分)(各1 罪)。 ㈡、被告本案雖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三級毒品,然顯係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犯意而為,且同級毒品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僅成立單純一罪,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附此敘明。 ㈢、被告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㈣、爰審酌被告:⒈無視我國查緝毒品之禁令,不顧毒品氾濫對國 人身心與社會治安等各方面均會造成極大負面影響,嚴重危害國民健康,仍購入附表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而非法持有,所為殊值非難;⒉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25394 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民國114 年5 月22日、報告編號:5425D014成份鑑定報告附卷可參(核交卷第8 頁),為被告本案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物,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所盛裝之毒品視為整體而併與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咖啡包,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14 年5 月22日、報告編號:5425D013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查(核交卷第7 頁),確屬違禁物無訛,又因該管制毒品與其外包裝袋在物理上難以析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至扣案之K 盤1 個,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愷他命1 包(純質淨重:12.862 公克【114 年度安保字第1185 號】) 2 蘋果圖案毒品咖啡包2 包(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總毛重:4.51公克【114 年度安保字第1184號】)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佳股 114年度偵字第25394號114年度偵字第40075號被   告 A01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A01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硝甲西泮分別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3款所規定之第二、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前某時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Super House 夜店」外,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暱稱「阿聰」之人,以新臺幣1萬3,000元之代價購買愷他命1包及毒品咖啡包2包而持有之。嗣A01於114年4月24日3 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散發吸食愷他 命香菸之味道而為警盤查,經警徵得其自願同意接受搜索,當場扣得其持有之K盤1個(扣存本署114年度保管字第4562 號)、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12.862公克,扣 存本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185號)及蘋果圖案毒品咖啡包2包(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毛重:4.51公克,扣存本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184號),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25D013、5425D014)、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425D014T)各1份、現場蒐證照片4張及上 開各扣案物品扣案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A01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 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及逾量第三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罪處斷。再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及毒品咖啡包2包均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被告未提供任何足以續行追查其毒品來源之資料,是本件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後段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檢 察 官  楊 仕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書 記 官  何 佩 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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