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7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仲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4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2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1至12行中之「毛重22.99公克」更正為「純質淨重0.163公克」、「總毛重共79.82公克」更正為「推估純質淨重2.567公克」及證據清單編號1「被告莊嘉偉」更正為「被告A02」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戕害個人身心健康,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管制禁令,任意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大罐、6小罐、菸彈8顆,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持有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數量非鉅;並考量被告有公共危險之前案經緩起訴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見毒偵卷第134頁),尚知悔悟;暨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毒偵卷第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查,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4、編號5所示之物,為被告吸食第三級毒品時所用,與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依托咪酯溶劑1罐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4月14日報告編號5317D058成分鑑定報告1份、純度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61、215頁) ①毛重23.10公克 ②淨重3.0111公克 ③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④純度5.4% ⑤純質淨重0.163公克 2 依托咪酯溶劑6罐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4月14日報告編號5317D059成分鑑定報告1份、純度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63、217頁) ①總毛重85.22公克 ②總淨重48.4417公克 ③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④純度5.3% ⑤推估純質淨重2.567公克 3 菸彈8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4月14日報告編號5317D060號成分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65頁) ①取0.1mL檢驗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4 K盤1個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4月14日報告編號5317D061號成分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67頁) ①以棉棒擦拭檢驗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5 香菸6支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4月14日報告編號5317D062號成分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13頁) ①總毛重12.25公克 ②單支淨重1.0554公克 ③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4678號
被 告 A02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明知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
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22日22時許,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百達門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以新臺幣3萬元之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罐
(A02自行分裝成大罐1罐、小罐6罐、菸彈8顆)後持有之。
嗣於114年3月12日1時58分許,A02搭乘友人湯詠聖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路2
段與市政北2路口時,因車速忽快忽慢,為警攔查,A02主動
交付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罐(大罐,總毛重22.99公克)、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6罐(小罐,總毛重共79.82公克)及含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8顆供警扣案,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莊嘉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持有上開扣案毒品之事實。 2 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案發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罐(大罐)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6罐(小罐)及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
酯成分之菸彈8顆(114年度安保字第1125號),請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另被告
於偵查中雖供稱其毒品來源係向「游善文」之人所購得,然
並未提出該人之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供追查,有訊問筆錄
可按,尚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
其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張聖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范凱鈞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