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327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0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瑄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藥錠壹粒(驗餘淨重0.9668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瑄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情節、持有毒品之數量,及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偵卷第23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藥錠1粒(驗餘淨重0.966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偵卷第125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之毒品咖啡包2包、愷他命1包,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分別為0.372公克、1.360公克,固有欣生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書1份存卷為憑(偵卷第127頁),然被告持有之上開第三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尚不構成犯罪行為。是上開毒品應由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循行政程序沒入銷燬,本案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敍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0836號
被 告 陳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瑄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在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微信暱稱「55688叫車跑腿代駕
」之人之自用小客車上,無償向其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藥錠1粒後持有之。嗣於114年5月26日
中午12時50分許,為警在上址前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瑄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
有上開扣案物可資佐證,且經送檢驗確認具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25日成分鑑定報
告書、同公司114年7月14日純度鑑定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毒品,併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報告意旨認被告同時持有愷他命1包
及毒咖啡2包,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惟查,扣案愷他命1包、
毒咖啡包2包、綠色藥錠1顆經送檢驗,分別含有愷他命、4-
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均屬第三級毒品,然純質
淨重合計未達5公克,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
6月25日成分鑑定報告書、同公司114年7月14日純度鑑定報
告書等在卷供參,是尚難遽認被告涉犯上揭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上開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聲
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檢 察 官 胡宗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古珮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