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50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雅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8888號、114年度偵字第261號、第1404號、第3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雅釿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莊雅釿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㈠至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就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㈠所為2次犯行,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在密接之時間,以相類手法,數次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㈠至㈣所為上開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普通,其犯罪手段都是在告訴人店內行竊,造成告訴人財物損失,且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兼衡被告4次竊得財物之價值,暨審酌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113偵58888卷第35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犯4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竊得,均為其犯罪所得,其中編號1、3、4、6、8至9所示之物,業已扣押並發還告訴人林哲因,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可憑(見114偵1404號卷第7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附表二編號其餘所示之物,並未扣案,且未返還告訴人林哲因,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竊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竊得,均為其犯罪所得,其中編號2、4至5所示之物,業已扣押並發還告訴人林哲因,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可憑(見113偵58888號卷第5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附表三編號其餘所示之物,雖未扣案,既未返還告訴人林哲因,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㈢、㈣分別竊得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且尚未查獲發還予告訴人,應依刑法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內容 告訴人 宣告刑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林哲因提出告訴) 莊雅釿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7、10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林哲因提出告訴) 莊雅釿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6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蔣采茵 莊雅釿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林哲因提出告訴) 莊雅釿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113年6月25日寶雅台中美村南店遭竊商品(114年度偵字第1404號)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價值(新臺幣/元) 備註 1 DR.WU角鯊潤澤修復精華油30ml 1 2,000元 已發還 2 DR.WU角鯊潤澤修復精華油30ml 1 2,000元 3 DR.WU超逆齡多肽修復精華30ml 1 2,000元 已發還 4 未來美超級雙C美白淡斑精華30ml 1 980元 已發還 5 未來美超級雙C美白淡斑精華30ml 1 980元 6 巴黎萊雅青春密碼酵素肌底調理精華30ml 1 1,249元 已發還 7 我的心機6%A醇抗齡修復精華15ml 1 690元 8 肌研極潤金緻高效保濕精華乳140ml 1 550元 已發還 9 巴黎萊雅冰熨斗&紫熨斗霜天后組 1 1,539元 已發還 10 PSK純物理潤色隔離霜SPF50+35ml-明亮 1 600元 扣除業已發還,共計價值4,720元
附表三:
113年8月29日寶雅台中中清店遭竊商品(113年度偵字第58888號)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價值(新臺幣/元) 備註 1 未來美超級雙C美白淡斑精華30ml 1 980元 2 未來美超級A醇緊緻透亮精華30ml 1 980元 已發還 3 未來美超級A醇緊緻透亮精華30ml 1 980元 4 未來美時空膠囊精華膜80ml-修護 1 980元 已發還 5 未來美時空膠囊精華膜80ml-補水 1 980元 已發還 6 巴黎萊雅冰熨斗&紫熨斗霜天后組 1 1,539元 7 巴黎萊雅多效防護輕裸美肌乳30ml 2 690元 8 肌研極潤金緻高效保濕精華液30g 2 580元 9 黛絲恩零粉感隱形乾洗髮噴霧40g熱帶果 1 199元 10 朵蔓草本頭皮磨砂淨化霜150ml 1 438元 11 巴黎萊雅金致臻顏花蜜奢養輕盈日霜60g 1 1,550元 12 Abib透明質酸面膜30ml-水庫 5 69元 扣除業已發還,共計價值8,571元
附表四:
113年9月20日誠品生活480-彈珠汽水國際有限公司遭竊商品(114年度偵字第3792號)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價值(新臺幣/元) 備註 1 深綠色長袖T恤 1 2,180元 2 深藍色牛仔短裙 1 3,600元 共計價值5,780元
附表五:
113年10月23日寶雅台中河南二店遭竊商品(114年度偵字第261號)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價值(新臺幣/元) 備註 1 DR.WU杏仁酸亮白煥膚精華18%30ml 2 1,600元 2 DR.WU角鯊潤澤修復精華油30ml 1 2,000元 3 EF262(粉)抗菌除臭刺繡雪納瑞犬船襪 1 59元 4 D&G條紋網狀低口直角女襪-麻深卡其 1 49元 5 舒芙蕾-涼感蠶絲貼合褲-紫M 1 149元 6 Sunland複方香氛精油5ml+擴香木-舒壓 1 199元 7 RONEVER多功能藍牙手機自拍桿 1 499元 共計價值6,155元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佳股
113年度偵字第58888號
114年度偵字第261號
114年度偵字第1404號
114年度偵字第3792號
被 告 莊雅釿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雅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於民國113年6月25日17時12分許起至同日17時22分許止,2次
進入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所經營位於臺
中市○區○村○路00號「寶雅台中美村南店」內,趁無人注意
之際,接續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如附表一所示商品(共價值新
臺幣【下同】1萬2,588元),得手後將該等財物放入其所攜
帶之側背包內,未結帳隨即離去。(114年度偵字第1404號
)
㈡於113年8月29日12時59分許起至同日13時3分許止,在寶雅公
司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寶雅台中中清店」
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共價值1萬1,511
元),得手後將該等財物放入其所攜帶之側背包內,未結帳
隨即離去。(113年度偵字第58888號)
㈢於113年9月20日12時30分許起至同日12時31分許止,在臺中
市西屯區市○路000號「誠品生活480」2樓彈珠汽水國際有限
公司所經營之櫃位內,徒手竊取店員蔣采茵所管領之之如附
表三所示商品(共價值5,780元),得手後將該等財物放入
其所攜帶之側背包內,未結帳隨即離去。(114年度偵字第3
792號)
㈣於113年10月23日12時20分許起至同日12時26分許止,在寶雅
公司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寶雅台中河南二
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如附表四所示商品(共價值6,15
5元),得手後將該等財物放入口袋及後背包內,未結帳隨
即離去。(114年度偵字第261號)
二、案經寶雅公司委由林哲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第五分局、第二分局及蔣采茵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莊雅釿經本署合法傳喚未到,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
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蔣采茵、告訴代理人林哲因
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四分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遭竊商品一覽表、遭竊物品售價標籤、彈珠
汽水專櫃調撥單、遭竊商品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監視器
錄影畫面截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竊盜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至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2次進入店內竊盜之犯行,係
於上開時間接續竊取告訴人寶雅公司所有之上開財物,係基
於同一目的,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包括論
以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4次竊盜犯行間,其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
前未能實際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
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岑羽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一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價 1 DR.WU角鯊潤澤修復精華油30ml 2 2,000元 2 DR.WU超逆齡多肽修復精華30ml 1 2,000元 3 未來美超級雙C美白淡斑精華30ml 2 980元 4 巴黎萊雅青春密碼酵素肌底調理精華30ml 1 1,249元 5 我的心機6%A醇抗齡修復精華15ml 1 690元 6 肌研極潤金緻高效保濕精華乳140ml 1 550元 7 巴黎萊雅冰熨斗&紫熨斗霜天后組 1 1,539元 8 PSK純物理潤色隔離霜SPF50+35ml-明亮 1 600元 共計:1萬2,588元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價 1 未來美超級雙C美白淡斑精華30ml 1 980元 2 未來美超級A醇緊緻透亮精華30ml 2 980元 3 未來美時空膠囊精華膜80ml-修護 1 980元 4 未來美時空膠囊精華膜80ml-補水 1 980元 5 巴黎萊雅冰熨斗&紫熨斗霜天后組 1 1,539元 6 巴黎萊雅多效防護輕裸美肌乳30ml 2 690元 7 肌研極潤金緻高效保濕精華液30g 2 580元 8 黛絲恩零粉感隱形乾洗髮噴霧40g熱帶果 1 199元 9 朵蔓草本頭皮磨砂淨化霜150ml 1 438元 10 巴黎萊雅金致臻顏花蜜奢養輕盈日霜60g 1 1,550元 11 Abib透明質酸面膜30ml-水庫 5 69元 共計:1萬1,511元
附表三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價 1 深綠色長袖T恤 1 2,180元 2 深藍色牛仔短裙 1 3,600元 共計:5,780元
附表四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價 1 DR.WU杏仁酸亮白煥膚精華18%30ml 2 1,600元 2 DR.WU角鯊潤澤修復精華油30ml 1 2,000元 3 EF262(粉)抗菌除臭刺繡雪納瑞犬船襪 1 59元 4 D&G條紋網狀低口直角女襪-麻深卡其 1 49元 5 舒芙蕾-涼感蠶絲貼合褲-紫M 1 149元 6 Sunland複方香氛精油5ml+擴香木-舒壓 1 199元 7 RONEVER多功能藍牙手機自拍桿 1 499元 共計:6,1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