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曹宜琳
- 被告黃昱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5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昱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2萬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萬7,000元」、第8 至9行「愷他命17包(純質淨重38.6407公克)、愷他命1瓶 (純質淨重9.5835公克)」應更正為「愷他命17包(純質淨重31.956公克)、愷他命1瓶(純質淨重7.998公克)」,並補充「被告黃昱翔與徐仰武間之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罪。本案被告基於單一持有毒品 之犯意,自其取得第三級毒品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個持有行為,應屬繼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既知毒品戕害個人身心健康,各國均明令禁止販賣、運輸、轉讓、持有(達一定數量之純質淨重以上),竟無視於我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購入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並持有之,對毒品流通市面及社會治安之維護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述為高中肄業、職業為工、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9頁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 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法定標準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始為適法。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愷他命17包、愷他命1瓶,經送欣 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均確實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等情,有該公司分別於民國114年2月3日、同年月6日出具之成分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31至135、145至147頁),是本案被告所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之總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當屬違禁物,依前開說明,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分別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之手機2支,均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 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7包 (含包裝袋) ㈠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見偵卷第131頁) 原樣編號:編號1 送驗數量:3.5779公克 驗餘數量:3.5330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㈡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見偵卷第133頁) 原樣編號:編號2 送驗數量:3.4957公克 驗餘數量:3.4628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㈢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見偵卷第145頁) 送驗總淨重:38.6407公克 送驗總純質淨重:31.956公克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瓶 (含透明塑膠瓶) ㈠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見偵卷第135頁) 原樣編號:編號18 送驗數量:9.6240公克 驗餘數量:9.5835公克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㈡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見偵卷第147頁) 送驗總淨重:9.5835公克 送驗總純質淨重:7.998公克 3 iPhone 15型手機 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4 iPhone XR型手機 1支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5549號被 告 黃昱翔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昱翔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 民國113年9月11日0時4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洗 車場內,以新臺幣2萬5000元之代價,向徐仰武購得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1批而非法持有之(徐仰武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 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8136號提起公訴)。嗣於同年10月30日10時44分許,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黃昱翔之住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黃昱翔所有之愷他命17包(純質淨重38.6407公克)、愷他命1瓶(純質淨重9.5835公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昱翔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2份等在卷可稽,暨扣案之前揭 毒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檢 察 官 黃鈺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書 記 官 蔡 尚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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