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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劉柏駿蔡有亮李依達

原告
謝勝幃
被告
張雅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中金簡字第16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1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