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字第77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睿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睿軒年籍「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