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陳培維、葉培靚、王宥棠
- 法定代理人陳麗檀
- 原告徐嘉禪
- 被告易允逢、西北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徐嘉禪 被 告 易允逢 西北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麗檀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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