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湯有朋、鄭咏欣、黃品瑜
- 原告金台義、胡美蓉
- 被告許文陽、川富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金台義 胡美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被 告 許文陽 川富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塗宜倩 被 告 川富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家豪 被 告 袁梓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6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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