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吳孟潔、方星淵、江文玉
- 法定代理人黃龍泉
- 原告林挺秀、兼、林光雄、林莊美枝、黃于珊、黃浚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12號 原 告 林挺秀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龍泉 原 告 林光雄 林莊美枝 黃于珊 黃浚綱 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許慧鈴律師 被 告 許宏源 被 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被 告 爭鋒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被告正捷交通有限公司、爭鋒運通有限公司因被告許宏源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正捷交通有限公司、爭鋒運通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被告正捷交通有限公司、爭鋒運通有限公司為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原告自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許宏源、正捷交通有限公司、爭鋒運通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㈡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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