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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1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吳孟潔方星淵江文玉

原告
林挺秀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龍泉
原告
林光雄
原告
林莊美枝
原告
黃于珊
原告
黃浚綱
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
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慧鈴律師
被告
許宏源
被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被告
爭鋒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被告正捷交通有限公司、爭鋒運通有限公司因被告許宏源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正捷交通有限公司、爭鋒運通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被告正捷交通有限公司、爭鋒運通有限公司為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原告自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許宏源、正捷交通有限公司、爭鋒運通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㈡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江文玉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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